四川,男子做了上门女婿后,就把姓氏改成女方姓氏,随后就和妻子分别到两个城市打工。男子不甘寂寞,和妻子的同乡走到了一起,还让对方怀了孕。得知情况后,妻子远赴千里之外捉拿两人,结果发现两人在出租屋内暧昧相处。最后妻子报警,指控这两人犯了重婚罪,要求判刑。不过,事情过去九年后才立案,因为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实在难找。
男子最开始是姓刘,他和罗女士认识20多天就准备结婚,因为入赘到罗女士家居住,所以就把姓氏刘改成了罗。
结婚当天,就有亲友悄悄提醒罗女士,罗某的人品不靠谱,只是热恋中的罗女士完全没有放在心上,短短相识时间就下定决心嫁给他。
组建家庭后,两人也不能一直在家,还是得出去挣钱养家。
罗女士在广州有固定的工厂上班,原本希望罗某跟着自己一起过去,毕竟新婚燕尔,谁都不想分开。
但是罗某更喜欢在工地挣钱,时间自由,约束也没有工厂那么严格。
罗女士考虑到经济问题,也同意了这个方案,两人约定节假日抽空碰面,增进彼此感情。
可两人常年异地、聚少离多。家里长辈也提醒他们,趁年轻早点生孩子稳固家庭。
好在婚后第三年,罗女士成功怀孕,顺利产下一名儿子。
本以为有了孩子,两人可以回家乡找份安稳工作,踏踏实实过一家三口的日子。
谁知才团聚一年多,罗某嫌弃家乡挣钱少,又执意要去河北工地打工。
罗女士也觉得丈夫上进是好事,想着自己空闲时可以过去探望。
可就在五年后,罗女士意外得知消息:丈夫在唐山和一名闫某某同居,对方还怀了孕。
这名闫某某正是自己的同乡,两家住得不远,彼此十分熟悉,年纪还比罗女士大。
罗女士心急如焚,一定要核实真相,当即只身赶往唐山丈夫的工地。
她找到丈夫租住的房子,屋内的罗某和闫某某听到动静,吓得立马跑路躲避。
罗女士直接撬开房门进屋,屋里早已空无一人,只留下一张暧昧字条,写满两人亲昵情话。
她正在屋内搜集两人出轨的证据,外出折返的丈夫突然回来,两人爆发了激烈争执。随后罗女士报警,想要追究两人的责任。
但是民警核查后,发现现有证据不足,让罗女士先返回老家,继续搜集完整证据,回户籍地报案。
回乡之后,罗女士常年坚持报警、提起刑事自诉,一心想要以重婚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
因为她自始至终没有和罗某办理离婚,而事发时闫某某也尚未与自己的丈夫离婚,两人同居怀孕,妥妥的婚内出轨。
但重婚罪定罪,核心是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类隐蔽证据极难搜集。
罗女士不是唐山本地人,也没有在工地工作,很难找到罗某工友的证言证词,维权屡屡受阻。
一晃九年时间过去,罗女士从未放弃维权,坚持报案申诉。她认为两人同居生子、工友众人皆知,完全符合重婚立案条件。
功夫不负有心人,2018年,罗女士的坚持没有白费,当地警方终于对此案立案侦查。
在两人长期不正当同居、生下孩子之后,闫某某在2016年主动和自己前夫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更是毫无顾忌,长期和罗某朝夕相伴、共同生活。
警方侦查核实,两人早在各自均有合法婚姻的情况下,就长期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孕育子女,完全构成重婚罪。
最终两人双双被判重婚罪,但量刑出现了差距。
据罗女士了解,法院之所以量刑不同,是考虑到闫某某后期已经和前夫离婚,重婚存续时长相对短一些,危害性相对更低,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而罗某自始至终,从未与罗女士解除婚姻关系,长期在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子,过错贯穿全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很多网友为此不解,罗女士作为唯一受害者,两人犯下同样的重婚罪名,为何会出现同罪不同判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己本身有配偶,还在外以夫妻名义和别人共同生活;
另一种是明明知道对方有家室,依旧跟对方以夫妻名义在一起。
这两个人虽然都构成重婚罪,但并不是必须同刑期的共同犯罪,是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法院可以结合每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分别量刑。
罗某是原有合法婚姻的一方,自己家里有妻子孩子,长期在外和闫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子,是主动破坏原有婚姻的一方,主观恶性更大。
闫某某前期自己也有婚姻,后期虽然和前夫离婚,但明知道罗某没有离婚,依旧继续跟他以夫妻名义生活。
只是综合全部案情,法院评判两个人各自的情节轻重,才给出了不一样的刑期。
法条只规定最高两年以下,并没有说两个重婚的人就一定要判一模一样。
所谓同罪,不等于就一定要同判,会看每个人在整件事里面的过错程度。
不过罗女士对此判决并不认可,目前她还在走申诉的维权途径,申诉期间不会停止现在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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