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子与已婚女人发生婚外情,被女子丈夫发现后,男子酒后还和女子丈夫发生了激烈争吵,又开车想撞女子丈夫,结果撞错了人,悲剧了。
午夜时刻,被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打破。
一名男子被撞倒在地,生命垂危。
第二天,肇事司机主动投案,说自己喝了酒,“不知道怎么就撞到人了”。
然而警方在查看现场监控时发现了不对劲的地方。
画面显示,男子在开车前把油门踩得轰隆响,启动后迅速提速,撞人前明显打了方向盘,绕进去撞人后又绕出来,整个过程目的性极强。
行车记录仪还显示,事发前他曾与人通话,约好了在附近见面。
随着调查深入,一段婚外情浮出水面。
男子和一已婚女子保持着不正当关系。
事发当晚的情况是这样的:女子先是和丈夫参加了亲戚聚会,饭后她又跑去和男子一行人去KTV唱歌。
唱完歌后,女子给丈夫打电话让他来接自己。
而男子因为没钱结账,直接逃单跑掉了,最后是赶到KTV的女子丈夫掏钱买了单。
偏偏就在这个时候,男子给女子打来了电话。
深更半夜,一个陌生男人给有夫之妇打电话,女子丈夫本来就因为婚外情的事憋了一肚子火,这通电话直接把他点着了。
两个男人在电话里大吵了一架,还约好了见面。
男子到了约定地点后,酒精上头加上怒火中烧,他盯上了几个人,以为是情敌女子丈夫和他带来的人,开着车就朝那几个人撞了过去。
可他撞错了人——被撞的男人根本和这场纠纷没关系,他只是刚刚和亲友聚餐结束,路过那里的无辜路人。
一个和男子素不相识的人,因为一场与他无关的婚外情纠葛,就这样在深夜被撞成了重伤。
案子到了法院,男子辩解说自己喝醉了不知道怎么回事,但监控和行车记录仪清清楚楚地拍下了他故意打方向撞人的过程。
法院认定,男子的行为不是交通肇事,而是故意杀人——他想杀的是情敌,只是杀错了对象。
在法律上,这叫“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13年。
男子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但是被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段见不得光的婚外情,一次逃单,一通深夜的电话,一场电话里的争吵,再加上酒精和冲动——这些因素凑在一起,毁掉了一个无辜者的健康,也毁掉了男子自己的人生。
十三年有期徒刑,是他为那一脚油门付出的代价。
被撞的那个人,从头到尾都和这场纠纷没有任何关系,他只是深夜路过那里,刚刚和亲友聚完餐准备回家,结果被一个根本不认识他的人开车撞成了重伤。
一个无辜者的人生,被一段与他无关的婚外情彻底改写。
男子在法庭上辩解说自己喝醉了不知道怎么回事。
但监控不会说谎——他启动车子前把油门踩得轰隆响,撞人前明显打了方向盘,绕进去撞完人又绕出来。
这不是醉酒的失控,这是有明确目标的攻击。
他以为自己撞的是情敌,结果撞错了人。
在法律上这叫“对象认识错误”——你心里想杀的是那个人,哪怕杀错了人,故意杀人罪照样成立。
这个案件法院没有按交通肇事罪轻判,而是按故意杀人罪判了十三年。
交通肇事是过失,故意杀人是有意为之。
男子那一脚油门踩下去的时候,心里想要的是那个情敌的命,只是运气不好撞错了目标。
这种主观恶意,比单纯醉驾撞人要严重得多。
十三年刑期,对男子来说是他冲动的代价。
但对那个无辜被撞的人来说,十三年的刑期换不回他的健康。
整件事不过是一段不光彩的婚外情和一场电话里的争吵,酒精放大了冲动,方向盘把冲动变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成年人做事,总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男子驾车故意冲撞他人,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虽因“对象认识错误”撞错人,但根据法定符合说理论,其行为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所谓对象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侵害的对象在法律上属于同一法益,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量刑适当。
酒驾加重情节已在量刑中予以考量。
内容来源于:浪涨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