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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通江县,男子婚内背着妻子与女邻居发生了多次关系,让女邻居怀孕生子。妻子知道后

四川通江县,男子婚内背着妻子与女邻居发生了多次关系,让女邻居怀孕生子。妻子知道后没有妥协,选择了报警,指控男子与女邻居重婚罪,但警方一开始并未立案,因为无法查到重婚罪的证据。妻子只得自行搜集证据,通过刑事自诉等方式,将案件告上了法院。法院查清事实后,终于给出了最终定论。

据悉,男子刘某已经到了婚龄,但因某些原因,一直找不到媳妇。后在熟人的介绍下以及双方父母的撮合下,刘某在2001年给罗女士家当了上门女婿,并且将刘姓都改成了罗姓。

为了防止变卦,二人相处20天后,便在罗某家人不断催促下,匆忙领了结婚证。

婚后二人不愿在家务农,加上感情没那么深,所以各自去外地打工去了,罗某选择去了唐山。由于长期异地分居,平日里极少见面沟通,夫妻二人的感情日渐淡薄。

这可急坏了在双方家长,后在他们的督促以及强烈要求下,夫妻二人短暂返乡同住,期间生下了一个儿子。

然而安稳日子还没过一年,二人又分头外出务工,此后常年分居,婚姻只剩一纸结婚证。

2009年,罗女士偶然听同乡传来消息,称罗某在唐山工地上与和同村女子闫某某住在了一起,对方还怀了罗某的孩子。

罗女士认识闫某某,就住她家隔壁不远,还比她大了几岁。罗女士没想到罗某竟然背着自己出轨,连老婆孩子都不要了,气得连夜赶往唐山罗某的出租屋。

当罗女士进入罗某的出租屋后,就看见桌上留下一张纸条,上面写着:“爱上你是我的错”,这娟秀的字体分明就是闫某某写给罗某的。

罗女士当即拿着这张纸条与罗某爆发了激烈冲突,还闹到了派出所。但因证据不足、取证困难,警方一直没有立案。

但罗女士并没有放弃维权,她不顾双方家长的劝阻,整理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租房单据,多次前往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再次不予立案后,她又自行提起刑事自诉,一次次往返法院。自诉受阻又持续向上信访,反复递交材料反映罗某与闫某某的重婚事实。

这10年内里,罗某与闫某某一直在同居生活,共同抚养生育的孩子。

经过近10年的持续举证、申诉,相关部门重新核查全部线索,正式在2018年对该案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全面调取罗某与闫某某的同居记录、邻里证词、生育证明等。

在庭审中,罗某与闫某某坚称二人并没有领证结婚,也没有以夫妻名义相处,不算是重婚罪。

罗某称自己入赘后常年和罗女士异地分居,多年没有夫妻生活,双方早已没了感情,只是没走离婚流程。

罗某表示,在外打工孤身一人,和同乡闫某某互相照应,只是临时搭伙过日子,从未对外宣称是夫妻,孩子是意外怀上,并非刻意组建新家庭,自己顶多算是婚内出轨。

同时,罗某认为这是17年前的旧事了,早已超过追诉时效,不该再追究刑责。

闫某某则辩称自己早已离婚,也误认为罗某已经离婚,因为罗某自己说与罗女士断绝了往来。

而且闫某某坚称二人只是同居伴侣,身边人误以为二人是夫妻,这只是旁人主观猜测,但自己二人从未对外宣称是夫妻,不存在刻意破坏他人婚姻、故意重婚的主观想法。

那法院会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中的“结婚”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律重婚,是指两次办理婚姻登记;二是事实重婚,是指未领证,但持续、稳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边群众公认双方为夫妻。

我国不存在“分居自动解除婚姻”的规定。无论异地多少年,无论夫妻感情如何破裂,只要没有领取结婚证或拿到离婚判决书,法定婚姻一直有效。

本案中,罗某就是误以为分居等于离婚,才放任自己和他人组建事实家庭。

如果罗某与闫某某只是偶尔同居生活,并没有对外宣称是夫妻的,的确不构成重婚罪。

但是经法院的调查,罗某与闫某某同居期间,二人是互称老公、老婆的,就医、租房、给孩子办理相关手续时均以夫妻身份登记,属于典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更何况,在罗女士发现罗某与闫某某非法同居后,二人并没有分开,而是继续保持同居关系,并一起抚养孩子。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罗某和闫某某构成重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罗某与闫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后,罗女士对于二人刑期不同提出质疑,明明是同案犯,为何刑期不同?

对此,二审法院作出解释,认为闫某某有离婚行为,后续与罗某同居生活,主观恶性略低于罗某。

最后,罗女士是婚姻中的受害者,罗某被判刑后,她完全可以提起离婚,并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罗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其实婚姻不幸福其实可以走正规离婚流程,没必要偷偷组建第二个家庭,最后导致三个家庭全部破碎,简直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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