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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

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这话一出,评论区直接沸腾了,点赞的、叫好的、说早该这么办的,铺天盖地。

说到底,大家不是不想做好事,是被讹怕了,你走在路上看见一个老人摔倒了,心里冒出来的第一个念头可能不是赶紧冲上去扶,而是先看看周围有没有摄像头,这种犹豫,这种本能的后退,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

时间拉回2006年,南京彭宇案成了一个绕不过去的坎,26岁的彭宇看见64岁的徐老太摔倒在地,出于善意上前搀扶,还和路人一起把人送到医院,自己垫了200块钱医药费。

结果这份好心换来的是一纸诉状,老人和家属一口咬定就是他撞的,索赔13万多。法院判了彭宇承担四成责任,赔了四万五千多块。“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这句话像一根刺,扎进了每一个有心行善的人心里。

从那以后,类似的事儿就没断过,2025年9月,湖南常德桃源县的尹先生骑着摩托车带发烧的孩子去医院,路上看见一个老人骑自行车摔倒在地,自行车压在老人腿上。尹先生压根没多想,停下车把自行车扶起来,又把老人扶好,确认老人没大事、周围也有人帮忙,才继续带孩子去看病。

可他万万没想到,孩子的病还没看完,交警的电话就打过来了,说他被人指控肇事逃逸。紧接着老人家属也打来电话,态度强硬得很,开口就要3万块钱,还威胁他无证驾驶,不赔钱就送他去坐牢。尹先生当场就懵了,自己明明是救人,怎么就成了肇事者。

更让人无奈的是,事发路口刚好是监控盲区,为了洗清冤屈,尹先生放下手头所有事,拉着亲戚朋友把周边二十多个摄像头挨个排查,整整忙了十几天,才在五十米外一个居民楼的楼道里找到关键监控。

视频拍得清清楚楚,老人是路面湿滑自己摔倒的,两分钟后尹先生才骑车经过。铁证如山,可事情的结局却让人心里堵得慌,老人家属就轻飘飘说了句“对不起”,尹先生这十几天的误工费、交通费、精神压力,全都没有下文。

2025年2月,山东临沂的王先生扶了一位骑车摔倒的老人,同样被家属诬陷成肇事者,2024年5月,上海一位公交司机看到老人下车后摔倒,赶紧下车去扶,结果老人拉住他不让走,幸好现场好多人作证,最后报警才弄清楚是老人醉酒摔倒。

还有2026年2月,福建莆田两个初中女生扶起骑自行车摔倒的老人,反被家属索赔22万,其中20万是精神损失费。交警认定这是一起无接触事故,老人负主责,女生因未满16周岁骑电动车承担次责。最后老人一方撤了诉,可两个女生的心理阴影已经留下了。

有机构做过统计,在149起扶人纠纷里,有84起是被救助者恶意诬陷好心人,可这84起里,最终受到处罚的讹诈者只有1起,还因为年龄问题没执行拘留。绝大多数时候,讹人者不用举证、不用担责,一句轻飘飘的“误会”就能脱身。

反观好心帮扶的人,要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自证清白,承受身边人的误解和指责,甚至被迫赔钱了事。这种近乎为零的违法成本,就是在变相鼓励人动歪心思。

李玫瑾教授的建议为什么能让这么多人叫好,因为它精准戳中了问题的要害,我国民事诉讼法一直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老人声称被撞了,要索赔,那就该拿出监控、证人、伤情鉴定这些证据。

可现实中这条原则屡屡被扭曲,往往是老人一句话,举证责任就莫名其妙地转到了帮扶者身上。再加上街头监控缺失、视角盲区这些问题,自证清白难上加难。

而刑法第274条对敲诈勒索有明确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他人索要财物,就构成犯罪。那些没有任何依据就张口几万几十万索赔、靠闹事施压逼人掏钱的行为,本质上就是敲诈。李玫瑾的建议不是凭空想出来的,它既有法理支撑,也切中了现实漏洞。

很多人会问,民法典不是有“好人条款”吗,紧急救助不用担责,可这条规定在实际生活中覆盖范围有限,解决不了被诬告后的举证困境。法律保护的是紧急救助行为本身,可一旦对方咬定是你撞的,事情的性质就变了,从救助变成了侵权纠纷,你得自己证明没侵权。这个举证的过程,对普通人来说就是一场灾难。

李玫瑾教授的建议说白了就是要把举证责任还给索赔方,谁主张谁举证,拿不出证据就是恶意讹诈。够不上判刑的,绝不放过,直接高额罚款,不要象征性罚几百块走流程,要罚到心存敬畏,罚到不敢再打善良人的主意。

年龄大不是免死金牌,弱势不是讹人的理由,一次次对无据讹诈的宽容,就是一次次寒好人的心。扶起倒地的人,本是刻在中国人骨子里的本能,是传承千年的传统美德。可一次次的恶意讹诈,慢慢磨掉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让善意变得小心翼翼。

只有让讹诈者付出实实在在的代价,让好心人不用再担惊受怕,这个社会才敢放心大胆地伸出手去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