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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

“不能判刑,那就高额罚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建议,凡是扶了老人被要求天价赔偿的,在老人拿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进行严惩!
 
她的核心观点很直白:凡是好心人扶起老人后,被对方索要天价赔偿,而索赔一方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的,都可以按敲诈勒索起诉严惩;就算达不到刑事判刑的标准,也要用高额罚款提高作恶成本,不能让讹人的人零成本收场。
 
这段表态传开后,很快在网上引发大范围讨论,很多人觉得说出了憋在心里多年的话。最早被公众记住的、明确认定为敲诈勒索的扶人被讹事件,发生在2013年四川达州。
 
当年6月,三个9岁左右的小学生在小区楼下玩耍,看见一位姓蒋的婆婆摔倒在地,几个人赶紧跑过去搀扶。没想到老人刚被扶起来,就死死抓住其中一个孩子的手,说自己是被孩子打闹撞倒的,要求家长赔偿医药费。
 
之后老人的儿子不仅多次上门索要钱财,还直接把老人送到孩子家里住着不走,前后闹了五个多月。
 
因为事发时没有公共监控,孩子家长一直百口莫辩,直到警方多方走访找到三位目击证人,都证实老人是自己摔倒的,和三个孩子没有关系。
 
最后当地警方认定母子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对儿子处以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老人因为年满70周岁,拘留处罚依法不执行。
 
这是国内较早公开认定扶人被讹为敲诈勒索的事件,可这样的处罚力度,在后来的很多同类事件里都没能达到。
 
2025年湖南的尹先生就没遇到这么明确的处理结果。
 
他带着孩子去医院看病的路上,看见一位老人推车时摔倒,想都没想就上前帮忙。结果家属赶到后一口咬定是尹先生撞的人,张嘴就要3万元赔偿,还放话说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事发路段刚好没装公共监控,尹先生为了证明自己清白,连着十几天到处奔波,找周边商铺挨个查私人监控,连日焦虑让他精神恍惚,差点在路上出别的意外。
 
最后他在一个偏僻角落的店铺里找到了监控录像,画面清清楚楚显示老人是自己摔倒的,尹先生全程只是伸手扶了一把。可面对铁证,家属只轻飘飘说了一句对不起,转身就走了,没受到任何实质性处罚。
 
差不多同一时期,山东临沂的王先生也遇到了类似的遭遇。
 
他扶了骑车摔倒的老人,反被家属诬陷成肇事者,承受了不少无端指责与索赔压力。等他费尽周折找到证据洗清自己,对方也只是道了个歉便了事。
 
还有福建莆田的两名初中女生,骑车路上看见老人骑自行车摔倒,上前搀扶后被老人声称是被她们的电动车惊吓才摔倒,直接起诉到法院索要22万赔偿,直到监控证实两车根本没有接触,老人才撤回了诉讼。两个女生因为这件事留下了心理阴影,之后再遇见类似的事都不敢再轻易伸手。
 
从法律层面来说,现行的民法典里已经有“好人条款”,明确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目的就是给好心人兜底。
 
但反过来,对于恶意讹诈的一方,实际处理中往往处罚偏轻。
 
大多数事件里,只要讹诈没成功,大多只是口头道歉了事;少数能认定敲诈勒索的,也多是几百元罚款和几天拘留,和好心人付出的时间、精力、名誉损失与精神煎熬比起来,双方的成本差距很大。
 
正是因为看到这种“作恶零成本、行善高风险”的现实反差,李玫瑾的建议才会引发这么多公众共鸣。她的核心逻辑是,不能只靠道德约束讹人行为,必须用经济处罚提高门槛,让想靠讹人捞好处的人有所顾忌。
 
当然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到,敲诈勒索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律标准,需要满足捏造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手段等法定条件,不是所有索赔不成的情况都能直接定性,具体怎么落地、罚款额度怎么定,还需要更细致的法律规则与执行标准配套。
 
到现在为止,“老人摔倒扶不扶”依然是个能戳中大众情绪的话题。
 
从彭宇案到现在快二十年,从全靠当事人自证清白,到民法典专门为善意救助者撑腰,再到现在有人提出要严惩恶意讹诈行为,整个社会一直在找一个既能保护善意、又能守住公平的平衡点。
 
李玫瑾的建议之所以被广泛讨论,本质上不是要针对哪个群体,而是普通人都抱着一个朴素的期待:做好事的人不用担惊受怕,想钻空子的人要付出该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