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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男子认为客户跳单,导致自己25万佣金拿不到手。但客户说,当天男子只带他们看

杭州,男子认为客户跳单,导致自己25万佣金拿不到手。但客户说,当天男子只带他们看了8号楼、10号楼,根本没有看9号楼,而他们最终租的就是9号楼。男子反驳,虽然当初推荐的是8号楼、10号楼,但是路过9号楼的时候,客户趴在窗户上看了一眼,最后还绕到一楼瞧了一下。可客户认为:你当初只给我们推荐8号楼、10号楼,我们最后租的是9号楼,跟你没有任何关系。

王先生是一名写字楼中介。今年2月份,朱总联系到他,让其帮忙物色合适的写字楼,需求面积大概在两三千平方。

随后王先生带着朱总前往滨江一处广场看房,广场内一共有8号、9号、10号、11号四栋楼。

当时9号楼已有商户入驻,正常无法看房,王先生原本只打算带客户看另外三栋楼。

路过9号楼时,王先生也简单做了讲解,告知楼内还有人办公,暂时没法看房,准备带客户去看其他楼栋。

朱总当时随意趴在窗户上看了一眼,临走时还绕到一楼多看了一下。

王先生当场明确说明,里面有人办公,没有细看的必要。

朱总只是出于好奇,想多了解一下环境。

看完房回去后,朱总公司的一位股东得知公司看中了思强广场的9号楼,但目前有人办公。

这位股东直接联系了广场高管,因为双方是多年好友,专门咨询了9号楼的租赁情况。

无巧不成书,9号楼当时的租户合同4月份就到期,马上就要搬走。

刚好只需要等一个月,公司就可以入驻。

于是朱总很快和思强广场签下9号楼的租赁合同,随后平台上9号楼的房源也随即下架,显示已出租。

王先生察觉不对劲,写字楼房源并没有那么快租出,自己刚带朱总看完房没几天,这套房源就直接下架出租。

后续核实才知道,租下9号楼的正是朱总的公司。

王先生认为,这套房源能被客户选中,完全是自己的功劳。如果当初不是自己带客户路过9号楼,客户就不会趴在窗边观望,也不会主动绕楼查看。

客户最终锁定9号楼、成功签约,和自己的带看行为有直接关系,自己理应拿到这笔中介费。行业惯例佣金为一个月或一个半月房租,本次成交佣金共计25万。

行业有不成文的规矩,这类写字楼佣金,一般由出租方也就是广场方支付。

于是王先生找到广场经理沟通,对方起初表示会向上汇报,第二天却明确拒绝支付佣金,也不再协商沟通。

无奈之下,王先生联系了媒体。在媒体介入后,工作人员致电朱总核实情况。

朱总如实表示,这次租房是公司股东直接对接广场高层操作的,和王先生没有关系。

王先生当场反驳,自己带看房时,确实绕道经过9号楼,对方也亲自观望查看过。

朱总也承认自己确实看过,但表示:你当初主推、推荐的是8号楼、10号楼、11号楼。

9号楼你明确告知有人办公、不建议看,是我们自己执意多看了一眼。

如果我们租的是你推荐的楼栋,佣金归你理所应当。但你从未推荐9号楼,我们自主敲定的房源,和你没有任何关系。

王先生始终坚持,客户最终租下9号楼,和自己的带看行为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这25万佣金理应属于自己。

目前王先生已经正式起诉,坚决要追回属于自己的25万中介佣金。

很多人直觉会认为:是中介带客户路过、看到了9号楼,客户后续租下这里,中介就该拿25万佣金。

但法律只认有效服务因果,不认偶然的视线关联。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这条法条直接界定了中介费的底层逻辑:拿钱的前提,是你提供了可成交的缔约机会。

本案中介全程主推8、10、11号楼,明确告知客户9号楼有人办公、无法租赁,从未推介、从未撮合、从未提供9号楼的可租交易信息。

客户只是路过好奇看了一眼,这只是普通视觉路过,不属于法律认可的中介服务成果。

中介没有交付9号楼的成交机会,自然不具备索要佣金的基础。

很多人混淆一个误区:看过=服务过,路过=促成过,这是情理错觉,不是法理事实。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这是大家熟知的跳单条款,但跳单有严格适用门槛,不是私下成交就是跳单。

成立跳单必须满足核心条件:最终成交,必须依托中介提供的专属交易机会。

本案客户能租下9号楼,核心关键根本不是中介带看,是客户股东依靠私人多年人脉,单独问到了旧租户4月到期、可以空出房源的独家信息。

这个促成成交的核心关键信息,中介完全没有提供。

中介带看只是时间前置,并非成交原因。时间先后≠法律因果,这是本案最核心、最容易被普通人忽略的法律逻辑。

偶然路过的一瞥,不能等同于专业的媒介服务;客户通过自身私域资源达成的交易,和中介无法律关联。

所以中介索要25万佣金,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对此,您如何看?素材:小强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