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应向原配支付精神损失费!
法律应该明确“首先保障”婚生子的权益。
公序良俗是我国《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
从公序良俗出发,针对婚生子和私生子的继承权,就有了“首先保障谁的权益”这样一个根本性问题。
因为私生子本身就是违反公序良俗的产物。
现在我国的民法规定,私生子和婚生子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这样规定产生的实际效果是:“首先保障”了私生子的权益。
因为私生子不用付出,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却可以坐享其成。
在继承权的问题上,法律不能主次颠倒,应该首先保障原配和婚生子的权益。
解决方案:
废除私生子的继承权,但保留从生父处获得扶养费的权利。
同时,第三者向原配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大家是否赞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