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44岁男子开网约车,他跑完单,去充电站补电,突然倒地猝死,父母、妻子还有3个未成年孩子悲痛欲绝。还好,平台为他投了“司机猝死特约条款”的保险,保额60万。万万没想到,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是:男子猝死时车辆静止充电,不在行驶、驾车途中,达不到赔付条件。家属愤怒的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案子经过2审,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44岁的李先生是网约车司机,他每天起早贪黑跑车,即使如此辛苦,挣得钱也就能勉强维持生活。
因为他压力很大,父母日渐老迈,家里还有3个孩子,上海物价高,生活压力大,他每天都疲于奔命,却只能在贫困线挣扎。
2023年12月23日,下午3点多,李先生跑完当天最后一单,一看车子电不多了,就把车开到充电站补电。
他刚停好车拔了钥匙,下车插完充电枪,就倒地猝死。
李先生是家里的独苗,古稀之年的父母哭的昏天黑地,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事情不发生在自己身上,无法感同身受。
妻子也是痛不欲生,她看着最大才16岁,最小的刚8岁的3个孩子,不知道以后的日子咋过?她因为要伺候老的,照顾小的,没工作,也没一分钱的收入。
李先生突然没了,一家子直接没了经济来源,但天无绝人之路,好在之前李先生所在的平台,给司机买了保险。
平台专门加了“司机猝死赔偿”的特约条款,保额刚好60万,家属想着这笔钱,至少能缓一缓家里的压力,以后的路走一步看一步吧。
结果,家属拿着材料去找保险公司理赔,对方直接给了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李先生猝死的时候车在充电,是静止状态,他人也下了车,不符合条款里“驾驶本车过程中在车上发病”的要求,所以一分钱都不赔。
家属实在咽不下这口气,直接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一审认为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本身就有矛盾:特别约定里说要“驾驶过程中在车上”。
但附加险通用条款又写的是“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出事就赔。
法院直接按民法典里的规定,格式条款有争议的,要做不利于提供条款一方的解释。
而且,跑网约车本身就是连轴转的活儿,充电是拉客必不可少的环节,总不能让司机开到没电直接扔路上。
李先生刚结束订单就去充电,发病就在运营的延续时间段里,当然属于理赔范围,直接判保险公司赔60万。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直接维持原判。
2025年,上海也有一起类似的纠纷,网约车司机郭某完成当天的平台订单后突发冠心病去世。
保险公司和平台互相踢皮球,保险公司说这个是责任险,得平台先赔了才能走保险。
平台说应该直接按人身险赔给家属。
最后,法院认定平台对司机的接单有实际管理权,郭某的情况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家属60万。
在我看来,保险公司想靠抠格式条款的字眼甩锅,真的特别欺负人。
人家司机跑网约车充电,本来就是工作的一部分,总不能不充电空跑拉客吧?
真要是按保险公司的逻辑,那司机中途去个厕所、吃个饭出事都不算工作期间了?
不管是开网约车还是干别的活,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就不是只算手里在干活的那几分钟。
这种抠字眼拒赔的做法,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法院的判决其实就是给普通劳动者撑腰,不让保险公司随便拿霸王条款坑人。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本身存在表述冲突,因此法院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
同时,充电属于网约车运营的必要环节,符合“从事运营过程中”的范畴,因此判决赔付符合法律规定。
很多人觉得“按条款来”就是天经地义,但实际上面对保险公司、平台这类强势方出具的格式合同,普通劳动者根本没有商量修改条款的余地。
大家怎么看?
案例来源:上观新闻202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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