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少女要和16岁少年分手,少年情绪激动,不愿分手,他抱着少女就跳入河中,要双双殉情,不料他呛了几口水,就激发了他的求生意识,他爬上岸了,却眼睁睁地看着少女沉入河中,17年间,女孩的家人,7次找到少年的老家,但他的家人对此事闭口不谈。
17年了,这17年间,少女的家人,对少女的行踪一无所知,家人一直以为,少男和少女私奔了,两人还在一起过日子。
可是,这17年来,少女杳无音讯,就像是人间蒸发了一般,让家人非常担忧少女。
他们曾一次又一次地来到少年的老家,一次又一次地追问少女的行踪,可是每一次,他们都失望而归,对于少女的行踪,少年的家人,始终只字不说。
他们不说,少女的家人就始终不知道少女身在何方,17年不见,家人一直心系着女孩的下落。
或许他们也有想过,少女已经遭遇了不测,只是他们应该怎么也没有想到,17年前,发生了这件让他们痛苦的事情。
当时,少年和少女相恋,少女的家人是知道的,也是反对的,少女消失,家人只以为少女和少男私奔了。
却不知,那时少女已经向少年提出了分手,16岁的少年,年轻气盛,心智不定,根本无法冷静面对要分手这件事。
这个时候的少年,他是容易冲动的,少女一提出分手,他就接受不了了。
冲动的他,当时他就要和少女殉情,他和少女来到河边,他不顾少女的反抗,强行抱着少女,跳入河中。
可怜的少女,根本不懂游泳,少男牢牢地抱着她,她无法挣扎,和少年沉入水中。
而少年被呛水之后,一阵难受,就激发了他的求生欲,他扑腾几下,就游上岸来了。
但少女就没那么幸运了,她不会游泳,她在水里扑腾着,慢慢地就沉入了水中。
游上岸的少年,回头望着河中,看到自己的女友慢慢沉入水中,他内心一阵恐慌。
方才呛水的难受,内心的慌张,让他不敢再跳入河中,他就这样眼睁睁地看着女友溺亡了。
16岁的他,当然意识到这件事会对他有什么影响,他仓皇逃跑,从此将这件事烂在肚子里。
而他的家人,是知道这件事的,但是面对少女家人的到来,他们选择了沉默,对少女的溺亡,始终只字不提。
就这样,这件事尘封了17年,17年了,少女的家人没有一天不在挂念少女,17年过去了,当年十几岁的少女也应该成熟了,30多岁的人了,应该知道家人会担忧她,会回家看看父母。
但是17年了,少女依然没有回家,少女的家人,这才不得不寻求别的方式,寻找少女。
他们只能采集DNA入库,寻找失踪人口,结果发现,他们的DNA和2008年一个溺亡的少女匹配上了。
少女的父母这才知道,少女在17年前就已经不在人间了,真相也浮出了水面,这名少年,如今已经成了中年,他就是罪魁祸首。
当初的这个少年就是梁某,他当初的行为,本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由于梁某当时还是个未成年,所以他的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但是少女的家人,希望能够对梁某从严判决。
与此同时,梁某的家人也包庇了此事,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包庇罪,也应当追究他们的责任。
那么你对梁某的行为有何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