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揪心了!”重庆,一名男子在工厂上班时突发脑干出血,送医后一直昏迷,病情危重,家属最后无奈选择拔管,男子随后死亡。公司为他申请工伤认定,可人社局认为,从急救人员到场初步诊断开始算,抢救时间已经超过48小时,不符合视同工伤条件。家属起诉要求重新认定,法院最终驳回。网友:情理让人难受,法律卡得很死。
秦某是2024年10月入职一家公司的,岗位是操作工。
双方签过书面劳动合同。
2025年9月11日晚上9点左右,秦某在工厂上班时突然身体不适,随后呼之不应。
同事发现情况不对,把他扶到厂区长椅上休息,并拨打120。
院前急救病历显示,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时间是21点27分。
当时初步诊断为脑卒中。
21点30分,急救人员离开现场。
22点04分,秦某被送到医院。
医院门诊病历里写着,西医诊断为脑卒中。
22点17分,放射科危急值提示:脑干出血,并已通知神经外科。
后续抢救过程中,秦某情况一直很重。
9月13日傍晚,他又被转到另一家医院治疗。
这家医院的死亡记录显示,秦某系脑干出血、昏迷。
家属要求拔除气管导管。
医生和家属沟通后,于22点拔除气管导管。
22点13分,心电监护提示心律为一直线,随后宣布死亡。
死亡原因是脑干出血、呼吸循环衰竭。
死亡诊断包括脑干出血、高血压。
人没了,家属的痛苦可想而知。
公司后来也为秦某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可是当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秦某突发疾病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这就引出了双方最大的分歧:48小时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秦某家属认为,应该从医院CT检查明确诊断“脑干出血”的22点17分算起。
如果从这个时间开始算,到9月13日22点13分死亡,时间还没有超过48小时。
所以家属认为,秦某应当视同工伤。
人社局则认为,应该从院前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并作出“脑卒中”初步诊断的21点27分开始算。
按照这个时间计算,从初次诊断到宣布死亡,已经达到48小时46分钟,超过了48小时。
所以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人社局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秦某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家属不服后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秦某家属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诉求,最终没有得到支持。
有人说:“人是在上班时倒下的,家属接受不了太正常了。”
也有人说:“法律规定48小时就是48小时,法院也不能因为同情就改规则。”
这件事最让人堵心的地方,是它明明发生在工作岗位上,却因为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没能认定为工伤。
站在家属角度,秦某是在上班时突发疾病,从倒下到死亡,整个过程都和那次发病连在一起。
他们当然希望得到一个工伤认定,至少能给家庭一些补偿。
可站在法律层面,突发疾病视同工伤本来就有严格条件。
不是所有“上班期间突发疾病”都能认定。
关键要看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48小时,是硬杠杠。
也正因为这样,起算点就成了决定结果的关键。
家属盯着22点17分的CT确诊时间。
人社局和法院看的是21点27分急救人员到场后的初次诊断时间。
两个时间差了50分钟,却足以改变整个结果。
这就是现实最残酷的地方。
医学上,家属是在拼命救人。
法律上,时间却在一分一秒计算。
同情归同情,规则归规则。
但这类案件也提醒用人单位和家属,遇到工作中突发疾病,一定要把急救记录、诊断时间、抢救过程、死亡记录保存完整。
因为到了工伤认定这一步,每一个时间点都可能关系到最终结果。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