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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第一次警衔制,授予中将1位,少将29位,大校441位,上校2261位。

武警部队第一次警衔制,授予中将1位,少将29位,大校441位,上校2261位。


1989年12月17日,颁布武警部队实行警衔制相关规定。


武警部队是1989年1月21日开始授衔。由公安部长宣布武警部队授衔命令。
按照规定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总理和军委主席批准。
中校和少校由部长或者武警司令政委批准。
上尉中尉少尉由省厅长或者省武警总队长批准。

公安部负责授予少将,武警总部负责授予校官警衔,省总队负责授予尉官警衔。

九十年代,武警部队警力增加,改为由国务院管理大军区级单位,公安部门还是分级指挥。武警部队升级后,1998年才开始增设上将警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