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7日,上海餐饮从业者袁女士通过货运平台下单,支付982.56元运费,委托司机将浦东门店物资运送至浙江湖州德清。因现场装卸条件受限,双方协商延后装货时段,司机全程未提出加价诉求。车辆发车后,司机临时要求额外加价400元,遭到袁女士拒绝后,以拒送货物进行胁迫。
司机无故拖延运输时效,将原本3小时的车程延误至次日中午送达,且仅交付部分冻品,擅自扣留桌椅、电器等大宗货物,并将整批物资私自转运至600公里外的山东枣庄滕州,借机索要高额压车费、仓储费,恶意扩大当事人损失。
从法律层面界定,本案并非普通民事运费纠纷。双方线上订单已形成合法有效的货运合同,司机单方临时加价、拒不履约、异地转移货物,属于根本性违约。依据《民法典》规定,承运人留置货物仅限托运人拖欠运费情形,且留置货物价值需与运费相当。司机为小额加价无理扣留数万元货物,异地转移牟利,已超出合法留置边界,构成恶意侵占与胁迫行为,情节恶劣。
司法实践中,承运人利用货主收货刚需挟货加价、异地扣货索费,主观具备非法牟利意图,情节严重的可涉嫌敲诈勒索。网传警方初步界定为民事纠纷,仅为初步处置意见,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刑事报案。
货运平台未尽轨迹监管、司机管控义务,存在审核与监管疏漏,对用户损失负有相应连带责任。保险机构以第三方侵权为由拒赔缺乏合规依据,赔付后可依法向肇事司机代位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