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贵州省湄潭县发生一起摘除毒蜂窝遗留安全隐患、致人死亡的侵权案件。当地村民王某、杨某在罗某家茶园摘除野生七里蜂蜂窝,该蜂种属胡蜂科,攻击性极强、追击范围广,存在高度安全风险。
事发过程中,二人虽穿戴防护装备、使用杀虫剂对现场蜂群进行表层消杀并摘除蜂窝,但未彻底清除残留蜂群,也未在现场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未采取后续隐患封堵措施。大量返程工蜂持续滞留原址周边,仍具备极强攻击性,形成持续性安全隐患。
2025年9月28日,村民罗某在茶园作业时遭残留蜂群大面积蜇伤,伤及头面、颈胸及四肢多处身体部位。经医院诊断,伤者出现重度蜂蜇伤、多器官功能障碍、急性肾衰竭、呼吸衰竭等危重症状,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司法鉴定明确,被害人死亡结果与本次蜂蜇伤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案件处置初期,公安机关曾以刑事案件初查,最终认定无犯罪事实,不予刑事立案。民事审理阶段,法院对各方过错责任作出清晰界定。王某、杨某明知胡蜂具备高度危险性,实施高危摘除作业后未彻底消除风险、未尽安全警示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田间作业未尽审慎观察义务,自负次要责任。
经法院核算,本案各项经济损失总计116万余元。一审法院依法划分责任比例,判决摘蜂二人连带承担70%侵权赔偿责任,合计赔付81万余元,扣除已支付5万元,仍需赔付76万余元。
2026年8月前,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终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