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欺诈性抚养类纠纷当中,孩子的亲生母亲是法定第一抚养义务人。即便生母拒绝接回子女,法院没有权力强制将未成年人从祖辈照护住所带走。未成年人只能由祖母临时照料,直至生母自愿履行抚养义务,或者民政部门启动未成年人福利安置程序。
受害当事人拥有明确的索赔法律路径。依据《民法典》不当得利相关条款,受骗抚养一方有权主张返还抚养费、医疗费、鉴定费等实际支出,多地已有生效判例予以支持。同时,隐瞒亲子关系属于婚姻重大过错,当事人可依据离婚损害赔偿条款,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姻目的落空情形下,还可主张彩礼返还。
孩子的祖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可以依据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凭流水、票据等证据,起诉追索自己垫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司法实践不支持“带孙辛苦费”这类情感劳务补偿,仅保护可量化的实际经济支出。法律层面,本案中奶奶理论上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协同主张多年抚养开支。
未成年人安置存在现实制度局限。如果生母持续怠于履行抚养义务,且孩子生父情况不明,未成年人就有可能陷入监护真空。想要交由福利院或者指定其他监护人,必须由民政部门申请法院撤销父母监护资格。送养程序必须取得生父母同意,生母拒绝配合则送养无法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