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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小孩爬树偷板栗摔下致死,家属向邻居索赔150万,法院判了!

有听友想听民间发生的离谱纠纷,今天就来讲一桩让人唏嘘不已的民间案子。整件事交织着人命、人情、法理、争吵、调解、上诉,

有听友想听民间发生的离谱纠纷,今天就来讲一桩让人唏嘘不已的民间案子。整件事交织着人命、人情、法理、争吵、调解、上诉,一堆矛盾全部搅在一起,接下来,听我细细讲完这起板栗树引发的离奇民事纠纷。

跟着故事看人间,普通人也能看懂世间百态。时间来到秋日一个周末下午,地点在北方一处普通村镇。这天派出所接到村民打来的报警电话,报警人是村里一户普通人家的女主人,哭着诉说自家十五岁的儿子出门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家,一家人村子周边来回找遍,始终找不到孩子半点踪迹。据女人讲述,孩子吃过午饭,就约上同村几名伙伴出门玩耍,以往太阳落山之前,孩子肯定会回到家中吃饭,可这一天夜色彻底降临,依旧不见孩子的身影。十几个小时寻人无果,民警心里隐隐有不好的预感,少年恐怕已经遭遇不测。

为抓紧时间搜救,民警立刻联合村干部、村民组建搜救队伍四处搜寻。民警挨个询问和少年结伴外出的几名孩子,几个小孩神色慌张,吞吞吐吐,终于说出实情。几个人路过村外老板栗树,树上挂满饱满的板栗,几个人一时嘴馋,就偷偷跑去树下,想要爬上大树采摘板栗。这棵板栗树树干高大,枝干向外延伸,部分枝丫悬空,少年一心想要采摘高处颗粒饱满的板栗,奋力往高处攀爬,脚下树枝突然断裂,整个人直接从高高的树上重重摔落到坚硬地面。同伴看见这惨烈一幕,吓得惊慌失措,不敢告诉家里长辈,四散跑回各自家中。得到这条关键线索,搜救人员立刻直奔这棵老板栗树开展搜寻。

野外树林杂草丛生,地面乱石遍布,搜救队员打着手电,一寸一寸仔细搜寻。令人悲痛的一幕出现,少年躺在板栗树下方的地面,已经完全没有生命体征。在场所有人心情格外沉重,办案民警凭借多年办案经验判断,少年是高空坠落之后重伤离世。民警马上对板栗树周边展开现场勘查。这棵板栗树属于隔壁邻居所有,树的四周没有设置围栏,树干高大,高处树枝距离地面很高。经过仔细勘验,树上留存攀爬踩踏痕迹,地面散落大量板栗外壳,断裂的树枝还留在地面,种种痕迹都能够证实,少年一行人私自过来偷摘板栗。多重证据摆在眼前,整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基本梳理清楚。

那么问题来了,鲜活的少年就此离世,这场悲剧,责任到底该算在谁的头上?本本分分过日子的树主,做梦都想不到,自家栽种多年的板栗树,会给自己招来这么一场天大的祸事。树主老周栽种这棵板栗树十几年,每年秋天树上都会结出不少板栗,平日里会时不时过来打理果树。村子里面不少孩子总惦记树上的板栗,经常跑来偷偷采摘,老周平时遇到,也多次口头呵斥警告过村里的孩子,不许私自过来摘板栗。出事的这个下午,老周正在自家屋里面干活,根本不知道会有小孩偷偷跑来树上摘板栗。

悲剧发生之后,少年的父母痛不欲生,好好的孩子说没就没,白发人送黑发人,巨大的悲痛压得夫妻俩喘不过气。夫妻二人反复思量,认定悲剧根源全部都在树主老周身上。他们觉得板栗树树干高大危险,树下地面坚硬,老周不在树周边设置警示标牌,也没有做防护围挡,才造成孩子坠树身亡。少年父母直接冲到老周家中,张口就要索赔150万。突如其来高达150万的巨额索赔,直接把老实本分的老周打击得手足无措。板栗树确实归自己所有,但是孩子是偷偷跑过来偷板栗,私自攀爬大树摔落,自己既没有邀约孩子过来,事发的时候本人也不在现场,凭什么要承担一百五十万的赔偿。老周当场断然拒绝这份离谱的索赔要求。

双方各说各的道理,争吵越来越激烈。死者家属隔三差五上门讨要说法,整个村子流言四起,邻里乡亲也分成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部分村民心疼失去孩子的父母,觉得高大危险的果树,主人理应做好安全提醒;另一部分村民觉得,孩子偷偷过来偷窃果实,明知道爬大树十分危险还要冒险,大人也多次警告过,出事不该把全部责任推给果树主人。村委会多次出面调解协商,双方始终无法谈拢赔偿数额,受害家属一气之下,直接递交诉状,把板栗树的主人老周告上法庭。

法庭开庭审理,两方当庭激烈争辩。死者家属一方坚持主张,高大板栗树属于高危环境,树主没有设置警示牌,没有围挡隔离,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应当对少年死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老周这边的辩护意见十分明确:板栗树栽种在自家地头,并不是对外开放游玩的公园游乐场,果树本身用途就是结板栗,少年属于私自过来偷窃果实,主动冒险攀爬高大树木,才是酿成悲剧的直接原因。自己没有义务,专门为偷果子的小孩修建防护设施。

面对双方完全对立的说辞,法官仔细核对全部证据,现场照片、村民证人证言、同行孩童笔录全部一一呈上法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板栗树高大具备危险性,树主没有安放警示标识,管理层面存在一定疏漏,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判决老周赔偿死者家属三十二万元。

拿到这份判决书,两方全部不服判决结果。死者家属认为三十二万赔偿太少,一条少年人命远远不止这些钱;老周内心满是委屈,老老实实守着自家果树,没有招惹任何人,平白无故背上三十二万的赔偿。老周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庭再次开庭,双方又一次激烈交锋。死者家属依旧坚持,果树危险,树主理应承担主要责任。老周的代理律师反复陈述,少年已经十五周岁,具备基础是非判断能力,明明知道私自摘取别人板栗属于不对的行为,依旧冒险攀爬高大树木,自身过错占据绝大部分。一棵生长多年的野外板栗树,树主不可能做到二十四小时时时刻刻守在树旁边。

针对家属提出的各项诉求,法官接连抛出反问。果树的本职作用就是结果,不是供小孩子攀爬玩耍的游乐设施。如果别人私自闯入别人地头偷窃财物,发生意外,就要土地果树主人承担巨额赔款,往后还有谁敢在自家地头栽种果树。

经过多轮细致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改判。少年私自前来偷摘板栗,擅自攀爬高大板栗树,自身要承担绝大部分责任。树主老周仅仅存在极小的管理瑕疵,承担百分之十的次要责任,赔偿金额调整为九万一千元。

一纸终审判决尘埃落定,这起轰动整个村镇的板栗索赔纠纷终于画上句号。一条鲜活年轻生命就此逝去,两个家庭都落下无法抹平的伤痛。这件事也给无数普通人敲响警钟,不要贪图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不要随意闯入别人的私人领地。家长一定要好好管教家中孩子,生命只有一次,再多的索赔款项,也换不回已经逝去的鲜活生命。
板栗坠树身亡索赔150万案件法院判决及裁判依据

本案一共经历一审、二审两次审理,两级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每一份判决背后,均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事实证据、法理逻辑作为支撑,下面仅针对法院裁判结论与裁判依据展开深度细化解析。

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板栗树所有权人老周承担次要责任,向死者家属赔偿32万元。

一审判决的裁判依据

1、事实认定依据
第一,涉案板栗树树体高大,树枝高耸,客观上具备高空坠落的安全风险,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地上附着物。
第二,该板栗树周边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没有搭建隔离围挡,树主老周没有对果树潜在危险作出提示与物理隔离。
第三,树木归老周所有,老周作为果树的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林木负有管理、防范危险的安全管理义务。即便受害人属于私自前来偷摘板栗,所有权人依旧不能完全免除自身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五岁少年虽存在偷摘板栗、擅自爬树的过错,但不能因为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就直接免除财产所有人的安全注意义务。

2、法律条文依据
一审法院主要引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同时结合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规则。法院观点认为,土地、林木的所有人,对于自己管控范围内具有危险性的植物,应当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防范义务。只要物件存在致人损害的风险,所有人就应当采取警示、隔离等措施降低风险。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仅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不是直接全部免除责任。

一审合议庭的裁判逻辑:老周没有设置警示牌、围挡,属于管理存在疏漏,该疏漏和少年坠树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少年偷爬树木自身有重大过错,因此减轻老周责任,认定老周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核算出32万元赔偿数额。

二、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部分判决,改判树主老周承担10%的次要责任,赔偿91000元。

二审改判事实依据

1、行为性质事实:受害少年实施的行为是私自侵入他人地头,以偷窃为目的攀爬果树采摘板栗。该行为本身属于侵害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2、民事行为能力事实:案发时受害人已满15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完全的认知能力,能够清晰分辨攀爬高大树木具备重大危险,也能够明白私自摘取别人板栗属于不对的行为。
3、场地属性事实:栽种板栗树的地头,属于私人农业生产用地,并非对外开放的公园、景区、游乐场所,不属于面向不特定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这块土地本身用途就是农业种植,不是供未成年人玩耍嬉戏的活动场地。
4、树木本身属性事实:板栗树是普通经济林木,树木的功能是结出板栗供产权人收获,树木本身不是危险设施。树木自然生长,树枝本身没有主动伤人的属性,伤害后果来源于受害人主动攀爬、外力踩踏树枝,树枝断裂才发生坠落。
5、产权人行为事实:树主老周过往多次口头警告村里小孩不要偷摘板栗,已经尽到口头提醒;农业地头的果树,法律不强制要求产权人24小时专人看守,也不强制要求给普通果树修建围挡防护设施。老周事发时不在现场,没有实施任何引诱、邀约、允许少年爬树摘板栗的行为。

二审改判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审法官重点解读该法条: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越大,侵权人减轻责任的幅度就越大。本案损害发生的直接、主要诱因,是少年主动偷窃、主动冒险攀爬大树。自身过错是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绝大部分责任。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适用范围排除。
二审明确:该法条适用对象是宾馆、商场、公园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私人承包的农业地头,不属于法条所定义的公共场所,不能套用公共场所管理人的高标准安全保障义务。不能要求农业土地产权人像景区一样,对每一棵果树都做围挡、警示。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林木致害责任。
林木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的前提,是树木自身倾倒、折断自行脱落致人受伤。而本案不是树枝自己掉落砸到人,是受害人主动上去踩踏、攀爬,外力压断树枝。不属于树木自然脱落伤人,不能直接推定树主全责。

4、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有过错才赔偿,无过错不赔。
二审合议庭认为,老周的过错仅仅是极其轻微的管理瑕疵,该瑕疵对于死亡结果的作用力非常微弱,只应当承担极小比例责任。

三、两级法院核心法理分歧深度解析

一审思路偏向保护受害方,认为只要财产所有人的物件存在风险,就要尽到较高的防护义务,受害人偷东西,只适合减轻责任,不能大幅度降低责任比例。

二审思路严格区分场地性质,区分损害发生的因果关系。区分“物件主动伤人”和“受害人主动主动去触碰物件受伤”。
二审裁判核心法理:不能无限扩大农业产权人的安全义务。如果只要别人私自闯入私人田地偷窃财物发生意外,就要土地产权人承担高额赔偿,会加重普通农户的负担,会损害农业生产的社会导向。农户种植果树,不能为外来偷窃者的冒险行为承担主要代价。

四、二审终审判决关键裁判要点总结

1、受害人自身违法行为、冒险行为,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自行承担90%责任。
2、树主仅存在极其轻微管理瑕疵,承担10%责任,赔偿91000元。
3、私人农田果树,法律不会强加等同于旅游景区的安全防护义务。
4、即便受害人遭遇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依旧要按照各方过错大小划分责任,不是人死就一定要另一方承担高额赔偿,死者家属主张的150万索赔金额,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特别声明:本篇内容由AI生成,属于虚构文学小说。文中人物、事件细节、法院判决结果均为虚构演绎,没有对应的真实案件。所有法条仅作科普举例,不能直接作为现实案件的法律依据。如遇到同类纠纷,请以现实当中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处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