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凌晨,当地一所足疗会馆内,女子卢某因大量饮酒导致意识模糊,不慎误入男子罗某的房间并昏睡,完全丧失自主判断与行动能力。罗某明知被害人处于醉酒无知觉状态,未选择叫醒对方或求助工作人员,反而借机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清醒后发现异常,立即报警维权。
案件审理期间,罗某当庭辩解,误认为被害人是主动上门自愿发生关系。法院结合监控录像、技师证言及查验记录,证实被害人属于无意识误入房间,全程无主动合意行为,依法驳回其辩护主张。
法院明确,强奸罪的认定不以暴力、胁迫为唯一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利用被害人醉酒、昏迷等状态,致使其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并实施性行为,属于法定的“其他手段”,构成强奸罪。被害人因意识受限未挣扎、未反抗,不代表主观自愿,不构成法律上的有效同意。
针对舆论争议,法院厘清关键边界:被害人事后协商赔偿的行为,属于受害者正常维权举措,不影响性侵事实认定,不构成敲诈。
最终,法院认定罗某强奸罪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树立重要司法标杆,明确核心法治准则:只有清醒、自愿、明确的意愿,才是合法的性同意。任何利用他人醉酒失能、意识缺失实施的侵害行为,无论有无肢体反抗,均属犯罪,必将依法追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