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看到一篇2014年刊发在某高校学报上的论文,主标题为《进一步推进死刑改革的设想》,副标题为废除女性犯罪死刑适用。该论文的核心设想是无论犯下何种重罪,女性都不再适用死刑。看到这个观点,我不禁心头一震:难道在部分视角下,法律量刑,也要看性别“下菜碟”?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是所有女性都免死。目前法律仅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一条,是出于对腹中胎儿生命权的特殊保护,是特定情形下的人道考量,绝非不分案情,给全体女性犯罪者一张“免死金牌”。
而这篇论文提出的设想,完全是另一回事:不分罪名、不分情节,只要是女性罪犯,一律排除死刑适用。试想一下,如果这个设想变成法律,会造成什么样的局面?
同样是恶性暴力犯罪,造成同样严重的后果,仅仅因为犯罪者性别不同,面临的最高刑罚就天差地别。同样的罪行,男性可能判处死刑,女性却可以避开死刑惩戒。法律的标尺,一旦用性别来划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法治基石就会动摇。
有人说,这只是学术论文而已,不必大惊小怪。我们当然认同学术自由,但学术自由永远有不可逾越的底线,这条底线就是公平正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学术探讨可以讨论死刑制度改革、讨论刑罚宽严、讨论特殊群体人道关怀,但不能抛开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单纯以性别为依据划分刑罚特权。司法裁判,评判的永远是行为本身,而不是犯罪者是男性还是女性。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只要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就应当接受统一标准的法律评判。性别平等,追求的是机会平等、权利平等、法律面前地位平等,不是罪责面前,给予某一性别的特殊豁免权。真正的平等,是同样的犯罪,承担对等的法律责任,不因为性别而区别优待或歧视。
这篇论文能够登上大学学报,也提醒我们:法治讨论中,要警惕把性别逻辑不加限制地渗透进刑罚设计。性别平等是现代文明的追求,但绝不能演变成司法上的“性别特权”。
法律只能认事实与罪行,不能区分男女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