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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亏待老兵!义务兵兵龄不该只算普通工龄,理应参照公务员军龄核算养老金 在数千

别再亏待老兵!义务兵兵龄不该只算普通工龄,理应参照公务员军龄核算养老金

在数千万退役军人心中,长期存在一个真实痛点:数年青春戍边卫国,退休核算养老金时,义务兵兵龄多被简单认定为普通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不核算工资指数、不计入过渡性待遇,价值被低估。而公务员、公职人员的公职年限,核算标准更高、待遇更完整。老兵呼吁:义务兵服役年限不能等同于普通打工工龄,应参照公务员军龄核算逻辑,从“视同缴费”升级为“视同贡献”,实现奉献与待遇对等。

依据《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规定,义务兵服现役年限计入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与退役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制度初衷是认可奉献、保障养老。但实际执行中,政策多完成“年限叠加”,未匹配待遇权重、贡献指数和过渡性补偿。年限算进去了,价值却打折了。

这是制度短板。普通企业工龄以谋生获利为目的;义务兵军旅生涯,是放弃学业、就业、收入和发展,无条件履行国防义务,承担战备执勤、抢险救灾、戍边守土、应急处突等高危任务,属于最高等级的公共奉献,具有公益性、牺牲性、奉献性。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工龄核算标准更高,核心在于岗位具备公共服务、为国履职属性。既然公职服务可享受更高养老核算权重,为国戍边、守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兵兵龄,更应享受对等甚至更高的认定标准。

现实是:多数义务兵退役后自主就业,进入私企或灵活就业,缴费基数偏低。服役数年青春奉献,在养老金公式里只能跟随最低缴费指数核算,没有倾斜补偿。相比公职人员高标准核算,义务兵国防奉献被“扁平化”“普通化”,造成贡献大、核算低、待遇薄的不合理现状。

破解老兵养老不公,落实尊崇军人、善待老兵导向,必须将“视同缴费”粗放模式升级为“国防视同贡献”机制,可从三大路径推进。

第一,立法明确兵龄完整视同工龄。修订《退役军人保障法》时,清晰界定:义务兵服役年限完整视同公职工龄,而非单一视同缴费年限。明确兵龄核算包含缴费指数、工龄权重、过渡性养老金等权益,杜绝只算年限、不算价值,从法律层面确立国防服役的特殊地位。

第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国防服役贡献补偿机制。突破地方社保统筹局限,对义务兵服役年限,建议统一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5倍指数核算视同缴费权重。个人账户差额、养老待遇差额,由中央财政统筹补助、地方配套补足。既体现国防奉献特殊性,实现贡献与待遇匹配,又不过度增加地方负担,增强落地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设立退役军人专项养老金过渡性补贴。针对2014年养老保险并轨改革前退役的老义务兵,因其服役更早、政策红利更少,历史亏欠客观存在。建议参照公务员军龄过渡性养老金标准,按对应标准的80%设立专项补贴,由中央、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精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从制度逻辑看,养老核算差异并非不可逾越。我国社保体系长期遵循“岗位属性定待遇、贡献等级定权重”的底层逻辑。公务员、公职人员核算标准更高,不在身份特殊,而在公共服务属性。义务兵国防奉献,是国家安全的根本基石,是所有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公职履职的前提,其贡献层级远高于普通公共服务。

因此,给义务兵兵龄参照公务员军龄标准核算养老金,不是特殊优待,而是公平纠偏;不是额外福利,而是价值回归。

社会保障的本质,是褒奖奉献、体恤牺牲、平衡公平。对消防救援、边防戍守、应急岗位、英烈家属,国家均有专项倾斜。军人国防奉献,理应获得制度层面的优先尊重与合理补偿。

“义务”二字,是责任、担当、牺牲,绝不该成为养老金核算中“廉价化”“低端化”的理由。

当下存在一种不合理偏差:体制内公职履职年限,享受完整高权重养老核算;义务兵为国戍边、流血流汗的青春兵龄,却被划入普通职工最低标准核算。长此以往,会让年轻群体产生错误认知:为国尽忠的“义务”,在民生账本上不如普通上班的“职业”值钱。

这不仅伤害数千万退役军人的感情、损害老兵晚年权益,更会削弱参军热情、弱化国防动员根基,长远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国家反复强调: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尊崇不能止于口号、节日、荣誉,必须落到养老、医疗、待遇、保障等终身实处。

兵者,国之基石;老兵,国之财富。数年军旅青春,换山河无恙、万家安宁。国家不能让士兵流血流汗又吃亏,不能让为国奉献的青春在晚年养老中被默默打折。

改革义务兵兵龄养老金核算规则,参照公务员军龄标准落实贡献待遇,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国防所需。唯有建立“多奉献、多保障,高牺牲、高待遇”的制度逻辑,真正实现视同贡献、待遇对等,才能让“一人参军、全家光荣”深入人心、落地生根,让越来越多年轻人愿意参军、敢于奉献、忠于国防,为强国强军事业筑牢最坚实的民心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