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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被离婚,半年后前夫娶了情人还生了儿子,福建龙岩这位妈妈把前夫告了 福建龙

哺乳期被离婚,半年后前夫娶了情人还生了儿子,福建龙岩这位妈妈把前夫告了

福建龙岩的刘某,跟江某都是二婚,2021年12月登记结婚,第二年11月生了个女儿。刘某还在哺乳期,一门心思带孩子。结果2023年6月,江某跟她说性格合不来,过不下去了,要协议离婚。

刘某当时没多想,觉得感情没了就没了,签了协议。离婚协议上写着女儿归刘某独自抚养,江某不用出抚养费,财产和债务也做了分割。协议里只字没提江某有什么过错。

离婚之后不到半年,刘某偶然听说,前夫江某已经再婚了,娶的就是那个梁某,而且梁某在2023年12月27日生了个儿子,出生证明上父亲写的就是江某。

刘某当时就明白了。往前一算时间,梁某怀孕的时候,自己跟江某还没离婚。也就是说,江某在外面早就跟梁某搞在一起了,还把人搞怀孕了,然后反过来跟她说“性格不合”要离婚。刘某还在哺乳期,他外面的人肚子都大了。

刘某后来通过法院调查令拿到了证据,才确认了前夫婚内出轨梁某、致其怀孕生子的事实。她觉得自己被当成傻子耍了,离婚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这些事,稀里糊涂签了协议,少分了财产,多担了债务,还得一个人养女儿。

于是刘某把江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婚内出轨并致使第三者怀孕,是导致婚姻破裂的重大过错方。

刘某协议离婚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权利,索赔合理合法。综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和当地经济水平,判江某赔偿1.5万元。

双方都不服,都上诉了。刘某觉得1.5万太少了,自己哺乳期被背叛,前夫刻意隐瞒,她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了离婚协议,少分财产多担债务,还得独自养女儿,5万才合理。

江某那边更离谱,说自己婚内只是道德层面的交往,没有重婚,没有同居,没有遗弃,不构成重大过错,还说自己没有亲子鉴定证明孩子是他的,1.5万都嫌多。

二审龙岩中院查明,江某在一审庭审中已经自认了婚内出轨、致使第三者怀孕的事实,二审拿不出任何相反证据推翻自己的自认。

结合孩子孕周、双方交往时间线和出生医学证明,证据链完整,足以认定江某婚内重大过错事实。法院认为一审1.5万的裁量合理有据,刘某主张的5万缺乏充分依据,最终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说到底,就是一句话:离婚的时候,无过错方不知道对方出轨的,离完婚发现了,照样可以告。

民法典第1091条写得很清楚,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还有“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内出轨致第三者怀孕,就属于“其他重大过错”。而且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有重大过错那天算起,离婚后才发现也来得及。

江某干的事,就是在老婆哺乳期出轨,把情人肚子搞大了,然后用“性格不合”当借口离婚,协议里一个字不提自己出轨,让刘某在信息完全不对称的情况下签了字。

离婚半年就娶情人、生儿子,这不叫性格不合,这叫蓄谋已久。刘某哺乳期一个人带孩子,前夫在外头跟情人过日子,抚养费一分不出,换谁都受不了。

这个案子判下来,江某赔1.5万。钱不算多,但法院认定了他的重大过错,这本身就是对刘某的一个交代。

江某在庭上说的那些话——什么“只是道德层面”“没有亲子鉴定”——法院根本没搭理。他自己在一审都承认了婚内出轨致人怀孕,二审又想翻供,哪有那么容易的事。

对于遇到类似情况的人,这个案子有一个很实在的提醒:离婚的时候如果对方突然态度很好,说什么性格不合、好聚好散,让你签协议,别急着签。

先搞清楚对方到底为什么急着离。如果离完了才发现对方婚内出轨,别觉得已经离了就没办法了,三年之内都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证据很重要,出生医学证明、时间线、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能留的都留着。

江某以为用“性格不合”四个字就能把出轨的事盖过去,离婚协议一签就万事大吉。结果呢,法院还是把他婚内出轨的事翻出来了,该赔的跑不掉。

婚姻里的忠实义务不是嘴上说说的,写在法律里的东西,做了就得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