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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石材工人患上尘肺病后举报涉事公司,反倒自己被罚款5万元,这事听着实在让人难以

云南石材工人患上尘肺病后举报涉事公司,反倒自己被罚款5万元,这事听着实在让人难以理解,甚至透着离谱,到底是什么部门,能做出这样的处置?

也有法律从业者表示,这份处罚于法有据,却不合情理。我倒觉得,这根本算不上真正的依法办事,顶多是机械套用条文、死抠字面意思的执法罢了。

确实,《职业病防治法》第31条、75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防护条件不达标的主体,不具备防护条件的主体也不得承接这类作业。违规转移涉害作业,可处以5至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关闭。

但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初衷,本就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遏制部分企业和个人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违规安排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这两条里所指的企业和个人,理所应当是用工主体,绝不可能是劳动者本人。

石材工人是按照公司安排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这怎么能算是承接相关作业呢?作为普通务工者,他只是为了讨生活,既没有配套的防护设备,也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更何况这家石材厂也不是所有岗位都存在职业病危害。

法律既要刚性惩戒违法企业,压实企业的首要责任,也应当顾及劳动者的弱势处境。法条从来不是用来惩罚受害务工者的,让患病的劳动者切实拿到医疗、工伤相关待遇,才是职业病相关立法的初心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