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一个做法律援助的老朋友聊三门峡这事,她一句话让我半天没接上话:你们都在骂判4年太轻,可真正该追问的根本不是刑期——是那个34岁男人在法庭上说的那句“她是自愿的”,这套说辞为啥能拿到台面上来?
朋友说,你看判决书写的。女孩15岁,智力只有四五岁水平,被雇主以“吃饭”为由哄到宾馆,大声说话把她吓住,然后压胳膊强行发生关系。医院诊断:智力缺陷、重度抑郁、中度焦虑。可辩护律师的意见是——鉴定显示“无新鲜擦痕、无血迹”,证明没有暴力胁迫。
你品品这个逻辑。一个人心智停在四五岁,她说不愿意、她害怕、她回家哭着跟爷爷讲了经过,这些统统不算“有效反抗”。因为性防卫能力鉴定在我国是“三分法”——完全、限制、无。评到“削弱”还是“无”,直接决定“自愿”抗辩能不能成立。评到“无”,不管她说不说同意,法律上都算强奸。
问题出在鉴定本身。同一个女孩,换一家机构,可能从“无”变成“削弱”,再从“削弱”变成“有限制”。而鉴定意见的每个字,都在决定那个男人坐几年牢。
更值得琢磨的是检方逻辑。家属申请抗诉,检察院驳回,理由是“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没问题,4年不存在畸轻”。翻译一下:法律上判得没毛病。强奸罪基本刑3到10年,4年靠近下限,从量刑规范化看,确实不算离谱。
可真正扎心的是——司法解释写得明明白白,对智力残疾被害人实施奸淫的,属于“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可“较重的从重”到底是多少?3到10年之间,从重到多少才算重?没人给出量化标准。同一个解释,A案能判十年以上,B案只能判四年。区别不在于被害人受了多大伤害,在于检察官援引哪一条、法官在哪一个幅度内量刑。
朋友最后说了句让我后背发凉的话:法律给了智力残疾一个“特殊保护”的标签,可这个标签怎么贴、贴多深,从头到尾没有一把统一的尺子。那个男人被判了四年,可真正被判“无期”的是那个女孩——重度抑郁、中度焦虑、抗拒与人交流。而这一切,在量刑表里只值“从重处罚幅度”几个字。
你们觉得,这个“从重”,到底该重到什么程度,才配得上一个四五岁的心智?
跟一个做法律援助的老朋友聊三门峡这事,她一句话让我半天没接上话:你们都在骂判4年
阅读:38
点赞: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