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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谁有理?湖南株洲,八旬老人夜里想上厕所,没喊值班人员,自己起身摔倒,后脑勺撞

谁死谁有理?湖南株洲,八旬老人夜里想上厕所,没喊值班人员,自己起身摔倒,后脑勺撞到墙面。工作人员发现后紧急救治,但老人最终抢救无效离世。家属指责养老院看护不到位、抢救迟缓,起诉养老院和保险公司索赔41万。养老院拿出家属签字的风险告知书,称老人私自起身摔倒,责任该家属自担。可法院依旧判决养老院需要担责。


老人匡某,八十多岁,出事前刚做完髋关节置换手术,住进颐养中心才一个多月,入院评估是重度失能,按三级护理收费,床栏、约束带这些保护器具得有,如厕要协助,值班得二十四小时不断人。


2024年8月27日凌晨两点,匡某没叫醒任何人,自己扶着助行器往厕所挪,右脚鞋子掉了,她单手扶着助行器弯腰去穿,身体一歪,后脑勺磕在墙上,几天后,老人因颅脑损伤离世。


家属起诉养老院和保险公司,理由很直接:保护器具没落实,夜间如厕没人搭手,急救也不及时。


养老院这边满肚子委屈:老人意识清醒,能自己走动,床头的呼叫铃她没按,风险告知书你们也签了,这也能赖到我们头上?


法院没有全听哪一边。判决先说养老机构这一层:老人是重度失能,收的是三级护理的钱,就得干三级护理的活。


值班的人明知道她行动不便,夜里却没通过巡视、监控及时发现她独自下床,等于该看住的人没看住,安全保障义务没尽到,担40%责任。


可法院也划了一条线:二十四小时值班,不等于二十四小时贴身盯着,双方没约定一对一陪护,老人自己弯腰穿鞋这个高危动作,才是摔倒的直接原因,主要责任得她自己担。


更有意思的是保险公司那一层,承保方本来想用免责条款把自己摘干净,精神损害免赔,合同里印着呢。


可法院一看,这条款是预先印好的格式内容,只盖了公章,没有经办人签字,保险公司也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专门跟投保人讲清楚过这条。


按法律规定,没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最终保险公司赔付16.4万余元,养老机构另掏三百元医疗费,家属和保险公司都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这张风险告知书,是整件事里最值得掰扯的东西,很多人以为,签了字就等于签了免责协议,出了事只能自认倒霉。


可法院的态度很清楚:告知书能免除的是合同里允许的风险,免不掉的是法律和约定要求你尽到的义务。


一家养老院,可以拿风险告知书提醒家属风险,但不能拿它当挡箭牌,把收的钱和该担的责一起抹掉,按高级别护理收费,却只提供低级别的照看,这种权责错配,正是很多养老纠纷的病灶。


反过来,家属也得明白,花了大价钱不等于买到了万能保险,二十四小时值班,管不住每一个瞬间的突发状况,老人自己能走能动,就得分担自己行为的后果。


要求养老院把人盯得寸步不离,不现实,也不公平,法律要做的,就是在这两头之间找平衡:谁的错,谁担责,按过错分比例,而不是看谁哭得响、谁闹得凶。


这起案子判完,留下的话值得整个行业听一听,老龄化社会正在加速走来,养老机构会越开越多,风险告知书也会越签越厚,可纸上的字再多,也替不了夜里的那一次巡视、那一声询问。


对养老机构来说,把护理等级当承诺而不是摆设,才是最大的本分,对家属来说,理性看待服务边界,及时沟通老人的状况,同样是一份责任。


让老人住得安心,让家属托付得放心,让机构经营得明白,靠的不是免责条款,而是每一方都把自己该做的事做到位。


信源:

澎湃新闻《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应合理划定边界》2026 年 9 月 12 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2024 年 2 月 20 日
人民网《最高法发布涉养老服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202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