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珠宝商在拍卖行看中一尊重达2000克的黄金观音像,这是有人向某国企负责人行贿的赃物,估价79.04万元。该负责人主动交给纪委后,拿出来拍卖的。珠宝商以84.51万元拍下这尊观音像后,却发现表面出现了掉色现象,于是回家做了检测,结果发现一点黄金含量都没有,铜占比达到了79.9%。珠宝商气得将拍卖行、评审中心、评估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法院判了!
据悉,邱先生是做珠宝生意的,他在2023年参加了一场官方罚没物资线上拍卖会。
根据拍品清单显示,其中有一尊标注千足金的观音造像,重2000克,评估价格79.04万元,附带正规机构出具的千足金鉴定证书,器物本身也打有AU999黄金印记。
因为是财政公物仓处置罚没的赃物,平台又是官方拍卖机构,邱先生心里比较踏实,没有提前上手仔细查验实物。
经过整整212轮出价,邱先生最终以84.51万元的价格,成功把这尊“金观音”拍到了手。
可等货物拿到家后,邱先生发现了不对劲,那尊观音像表面出现了掉色现象。随后邱先生拿出光谱检测仪做检测,结果让他大吃一惊。
这尊被标注为千足金的观音像,根本不含黄金。检测数据显示器物成分铜占比79.9%以上,锌占20.08%,银仅仅只有0.01%。
也就是说,这是一尊黄铜造像。
邱先生立即带着这尊观音前往财政厅公物仓,希望能够退款,但遭到了拒绝。
无奈之下,邱先生把造像留在公物仓保卫室离开。后续经过多方沟通,这尊造像在公证人员见证下,被安置进银行保险柜妥善保管,避免实物发生调换争议。
说起这尊观音造像的过往,也比较曲折。这尊观音最早是2012年由一名叫王某某的人花费88万元购买的,后当作礼品送给当地一家国企负责人。
该国企负责人没有隐瞒,主动向纪委上报了这件礼品,所以之后造像被存放在企业财务室内。
2017年,这尊观音被检察机关认定为行贿案件赃物完成收缴。
到这里谜团也随之产生,当初购入、上缴登记都记录是黄金观音,最后拿出来拍卖的却变成铜锌合金,到底在哪个环节发生了变化?目前这个情况仍在调查。
邱先生觉得等不及了,于是将拍卖公司、财政厅评审中心、评估公司一同告上法院,要求解除交易,退还全部84.51万拍卖款和利息,同时要求按照拍卖款3倍进行赔偿。
财政厅评审中心对此表示,自己只是委托拍卖,与邱先生没有直接合同关系,不该由自己承担退款责任。
同时评审中心提出怀疑,认为不排除邱先生自行调换。
不过这个怀疑被一份鉴定报告给驳回了,拍卖出去和入库保管的,就是同一尊观音像,所以排除邱先生调换的可能。
拍卖公司辩称,拍卖之前已经提示不保证拍品真伪品质,同时也开放过实物预展,自己作为拍卖机构已经尽到提醒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评估机构有涉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犯罪线索,故移交公安侦查处理。
那邱先生的退一赔三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但是要适用上述规定,必须得证明邱先生具备消费者的身份,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邱先生拍下这尊黄金观音像,确实是为自己生活需要购买,他符合消费者的身份。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评审中心委托拍卖公司竞拍这尊黄金观音像,邱先生拍得黄金观音像,这说明邱先生与评审中心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
由于评估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嫌疑,导致邱先生拍到了一个假的黄金观音像,这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所以邱先生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第4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之后,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了邱先生与评审中心的买卖合同,由评审中心返还84.51万拍卖款以及支付相应利息。同时,邱先生需要把这尊观音像完好归还。
至于退一赔三的请求,因为不是评审中心欺骗了邱先生,所以退一赔三不予支持。
评审中心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二审法院对此给出了解释,拍卖属于特殊的买卖合同,评审中心委托拍卖公司拍卖观音像,就得承担质量担保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最后,这好好的一尊黄金观音像,怎么就变成了铜像?到底是原始礼品本身造假,还是保管流转环节出了状况,这必须查清楚。
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大家,不要看着有官方做背书,就放松警惕。对于拍卖物的真假,还是得买家自行查看才能放心。
对于这件黄金变黄铜的观音像,您觉得最大问题是出在哪一环?欢迎在评论区说说您的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