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鸿提议废除 “私生” 子女继承权,舆论一下吵翻天了!
最近法律领域从业者罗鸿的一条公开立法建议,直接把 “非婚生子女继承权” 这个扎心的老话题再次推到了舆论风口。
他提议修订民法典继承编,从立法层面取消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将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限定为配偶、婚生子女与父母。
同时他也补充了细则:生父仍需全额承担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但这笔费用须从过错方个人财产中支出,不得动用夫妻共同财产;
过错方自愿给予子女财物属于私人赠与,不属于法定继承范畴。
这话刚抛出来,网上立刻吵成了一锅粥。
有人直呼说到了心坎里,觉得终于有人站出来替原配家庭发声;也有人直言这是法律倒退,让无辜的孩子为成年人的错误买单。
两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
咱先把现行的法律规则说透,这都是《民法典》里白纸黑字的明确规定。
第 1071 条指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 1127 条也明确,法定继承中的 “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全部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正常情况下继承份额均等。
简单讲就是,只要能证明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和婚生子女没有任何差别。
立法的核心逻辑也很清晰:孩子是无辜的,父母的婚姻过错,没有理由转嫁到孩子身上。
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与发展权益,是法律不能退让的底线,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长期坚持的原则。
支持取消继承权的人,大多是站在原配与婚生子女的立场考虑问题。
很多人心里都憋着一口气:家里的房产、存款都是夫妻二人打拼半辈子攒下的婚内共同财产,结果一方出轨在外生育子女,到头来还要分走本该属于自己家庭的财产,等于自己的血汗钱平白分给了破坏婚姻的第三方的孩子,对守规矩的人太过不公。
更有人担忧,这样的继承权规定反而会变相纵容部分人抱着 “借子夺产” 的目的婚外生育,让合法婚姻的财产安全失去保障。
罗鸿的建议之所以能获得不少认同,正是戳中了大家这种 “老实人吃亏” 的情绪:犯错的人该承担责任,但不能让守法的家庭承受损失,抚养费该出,但家产不能碰。
可反对的声音同样站得住脚。
最核心的质疑就是:孩子到底做错了什么?
他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就因为父母没有合法婚姻关系,就要被剥夺基本的财产权利?
这本质上就是变相的连坐。
法律讲究人人平等,每个公民的权利都该被平等保护,不能因为出生背景就分出三六九等。
而且很多人也指出,指望靠取消继承权遏制婚外情,根本是找错了方向。
婚姻忠诚问题从来不是靠财产惩罚就能解决的,真要保护原配权益,更该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出轨过错方的财产处罚力度,而不是把后果加在没有反抗能力的孩子身上。
其实这个话题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引发热议,从来没有过所有人都认可的答案。
说白了这根本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是情绪问题,是大家对婚姻的安全感降低、对财产的焦虑加重,生怕自己的付出最后打了水漂。
这种心情非常真实,也完全可以理解。
但法律之所以是法律,就在于它不能只跟着大众情绪走。
它需要平衡各方权益,守住最基本的人权底线。你可以在道德层面谴责出轨行为,可以在情感上同情遭遇背叛的原配,但落到法律层面,每一个孩子的基本权利都不该被剥夺。
这场舆论风波到现在还在发酵,两边都有各自的道理,谁也没法彻底说服谁。
毕竟牵扯到婚姻、感情、财产、孩子这些最复杂的事,本来就没有什么完美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