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变态!”宁夏,一女子发现有人通过短视频平台,多次向她发送视频,其内容淫秽不堪,羞愤之下报了警,警方顺藤摸瓜,抓到了发送视频的男子,令人意外的是,男子不仅向女子,还向其他多名女性发送了淫秽视频,结果其下场悲剧了!
9月25日,九派新闻报道了这则令人无语的新闻。
据受害者马女士称,最近一段时间,有人多次向她发送视频,马女士打开一看,顿时羞红了脸,视频内容淫秽不堪。
这些视频对马女士的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虽然马女士严词警告对方,但对方依旧我行我素。
无奈之下,马女士一怒之下报了警。
警方根据马女士提供的线索,通过对方的短视频账号,锁定了对方的身份,是男子单某。
警方很快将单某抓获,经过警方一番审讯才发现,受害者并非马女士一人,还有多名女性遭到了单某骚扰。
据单某交代,他从今年7月3日开始,就不断通过短视频平台,先后向数名女性发送了淫秽视频,只不过这些女性都选择了隐忍,而只有马女士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单某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如何看待对单某的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单某从7月初开始,就频繁向多名女性发送淫秽视频,其行为已经对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了干扰,虽然马女士警告和制止,但对方仍旧发送,其行为已经违法。
考虑到受害者并非马女士一人,单某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比较严重,警方对他拘留5日的行为依法合规。
2、为何单某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呢?
传播淫秽物品罪从刑法上看,一般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大量传播和向多人大规模扩散,单某的视频只是点对点发送,没有大规模传播。
二是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虽然单某向多名女性传播了视频,但范围可控,也未造成明显严重后果。
综上,单某行为从数量和后果标准上均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
3、短视频平台是否有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一般来说,点对点私信属于私域聊天,无法要求平台预先全部监控,否则侵犯全体用户通信隐私。
法律也没有强制平台必须事前、实时主动筛查每一条私人私信视频。
但是,如果马女士已经通过短视频平台进行了举报,那么平台就有审核和处置的义务。
如果平台未尽到相关监督和管理义务,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此案,大家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