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信用中国”消息,近日,泰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因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向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被处以50000元罚款。
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泰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向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重大医疗纠纷,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八)项,泰州市卫生健康委对其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来源|人民网江苏综合 、信用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