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制定机构:全国人大(特别程序)。分类:宪法;宪法相关法。宪法具有最高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基本法),制定机构:全国人大。普遍性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法律(一般法),制定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行政法规,制定机构:国务院。分类: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制定机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分类:(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3)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依照关于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规定行使地方性法规制定权。(4)上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并在有关区域内实施。(5)上海市、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并在对应区域实施。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适用。

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机构: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分类:(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就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以及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地位和效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部门规章,制定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分类:(1)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3)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地位和效力: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国际条约和协定,制定机构: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其他国家或地区缔结。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组织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形成法律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