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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劳务派遣仅适用“三性”岗位 ,“反向派遣”违法,不予支持

我们在平时都听说过“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但是劳务派遣有着法律上的限制规定,我们看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我们在平时都听说过“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但是劳务派遣有着法律上的限制规定,我们看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由此项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岗位仅适用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那么,此时问题来了!如果公司将劳动合同用工转为“劳动派遣用工”,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为便于理解,下面通过一则具体的判例来说明:

判例来源

(2025)苏04民终5817号

案情简要

魏某于2013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面包车送货驾驶员一职。在此后长达近九年的时间里,他持续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工作内容固定,接受该公司的直接管理和工作安排。

其工资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定期进行转账支付,转账备注常为“工资”或“年终奖”。

在此期间,某公司未依法为魏某缴纳社会保险,仅为其购买过商业意外伤害险。

2022年2月1日,某公司与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务外包合同书》,约定将部分业务岗位“外包”。

紧接着,在2022年3月15日,在魏某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及实际管理者均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某公司安排魏某与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

自此,魏某的工资发放主体变更为某公司深圳分公司,社保也自2022年5月起由该公司开始缴纳,但仅缴纳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四险,未缴纳养老保险。然而,魏某的实际工作仍完全受某公司的支配。

面对长期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克扣工资、未支付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等权益受损情况,魏某于2024年7月18日以公司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为由,向两家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正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魏某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支付相关费用。

主要争议

2022年3月换签合同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是合法的劳务派遣,还是非法的“反向派遣”?

谁是真正的用人单位? 是签订合同的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还是实际用工管理的某公司?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认为,

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反向劳务派遣”,无效!魏某在用人单位长期工作后,被安排与关联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合同再派回原单位工作,该行为实质是借用劳务派遣形式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违反了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上实施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行为。魏某与某公司在整个工作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因公司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魏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11.5年。

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参与实施无效的逆向派遣,存在过错,应对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由某公司支付魏某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共计约6.7万元,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其中大部分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简要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通过“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形式规避劳动法义务的案例。

用人单位试图将老员工“转签”至派遣公司以切断工龄、降低责任,此做法被确认为违法。一旦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不仅仍需承担主体责任,关联的派遣单位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得不偿失。

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时,不仅会依据表面的合同文本认定法律关系,而且会审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否具有人身、经济和组织上的从属性。长期性、固定性的岗位被包装成“派遣”或“外包”,难逃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行为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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