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湘江安置房业主来说,最大的盼头就是自己能够分到该有的征收安置房,因为那是他们用一辈子的祖业换回来的新房子,按理,应该高兴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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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花枝招展”,交房手续成迷可是,当相关部门通知他们去拿钥匙交房的时候,却傻眼了,从外表看,房子到处都是裂缝,横的裂口长短不一,竖的裂缝大小不同,有的从最底部的墙角就开始出现,有的从窗子边沿就不断延伸,近的就在窗子边裂个口子罢了,长的甚至断断续续直通房顶,不达顶部誓不罢休,甚至,有点房屋顶部都出现了断断续续,或大或小的裂缝,仔细看,真有点不满“皱纹”的沧桑感。

湘江安置房一角(2025年4月29日拍摄)
当百姓看到自己即将居住的房屋是这么个样子的时候,他们开始担心了,真害怕自己以后居住的房子就是这么个样子,更害怕作为不动产的房子,砸到自己手中变成了没有价值的“破”房子,更担心自己辛辛苦苦几辈人换来的房子,用不了几年就变成了担惊受怕的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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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也有一些据说曾经在外边走南闯北,有见世面的朋友懂交房的规则,当然,也有一部分曾经就在工地上干活,知道房屋交房前要搞工程的单项验收和综合验收,合格后才进行综合验收,符合条件后到主管单位备案,由主管单位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竣工验收备案表》,也就是大家知道的“五证两书一表”,这是交房时必须具备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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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回迁户提出,要看交房手续时,据回迁户说,交房人拿不出相关的手续,因此,现场出现了争议,很多人拒绝接受没有合格手续的房屋,而业主方似乎也不愿意拿出交房应该有的完整手续,于是,交房变成了业主与回迁户之间都关心,但是无法完成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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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证明房屋合格,业主单位不但没有积极的将交房应该具备的“五证两书一表”公示出来,也许是没有,或许没有完善,反正就是没有相关交房的完整手续。

为了证明湘江安置房是合格的,当然也是要证明业主方建设的房子是合格的房子,同时,也回避没有全部或者部分交房手续的问题,由业主方委托了第三方机构,对房屋的裂缝进行了鉴定,结果,鉴定的结论是混凝土砖“早产”,砖的强度不达标,砖的收缩不稳定,因此,导致房屋的质量引人担忧。

经过多年的申请和查找,终于,有的业主拿到了部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过,笔者从该表上还是发现了很多似乎和相关规定不一样的东西。

从拆迁小区还房3号楼的《竣工验收意见》表格上看,所有验收没有填写日期,没有看到执业印章,那,这样的竣工验收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在《竣工验收意见》表上,勘察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盖个人的章,单位盖公章,看起来似乎也符合相关规定,看起来也似乎也完善。

那勘察验收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第十条规定,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
这明确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印章使用和期限问题。

那在勘察中,注册工程师执业又是怎么规定的呢?根据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因此,在竣工验收意见表中,勘察单位一栏由相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签字和盖章后才生效。当然,而在该竣工验收意见表中,有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盖私人印章,而不是《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对的的执业印章,显然,勘察一栏和相关规定是不符的,那是否生效当然一目了然。

同样,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建设栏目中,同没有看到相应的执业印章,这显然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不符合,相应的验收自然就没有生效,验收的项目都不合格,那竣工验收合格吗?这个答案自然就不言而喻了。
既然,竣工验收的各项都没有生效,那这个竣工验收表格有效吗?按照回迁户的说法,如果生效了就有问题。
不过,实际情况是,主管单位真的同样就同样备案了。

这样的情况,在湘江安置房来说,还不是个案,从笔者拿到的资料来看,从3栋开始,到17栋,似乎都是如此,《竣工验收意见》表格上没有执业印章,也没有签署日期,不知道相关部门是如何进行审核的,也是如何同意备案的。

根据湘江安置房3号楼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看,3号楼的竣工时间为2012年9月7日,而备案机关收到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收讫,2015年12月22日同意备案。

我们从时间上看,《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竣工验收时间为2012年9月7日,备案机关收到的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也就是说,从竣工验收到报备,时间为3年零38天,也就是说,从竣工验收到报备,经过了1100多天,如果从备案完成的时间看,更是高达1200多天。

《贵州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从竣工验收到备案经过了漫长的1000多天时间,这个时间和相关的规定备案时间的差别就是非常巨大,这样的备案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真不知道,1000多天的竣工备案时间,该处多少罚款,那相关单位又是如何进行责令改正的?

对于回迁户来说,他们一直不理解的是,对于房屋建设来说,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都有完整的管理体系,那湘江安置房为什么会出现房屋质量出现裂缝,交房时相关人员拒绝提交合格手续的情况?

出现这样的情况,房屋在建设中,又该由哪些部门来监管呢?
根据《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实际上,我们从湘江安置房出现交房拿不出手续,房屋出现裂缝的情况看,建设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该要好好的反思,到底是谁该对此工程质量负责。
根据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法律法规(知情人提供)
但是,到笔者离开为止,笔者没有看到相关的标牌,那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该项目还没有竣工,也没有具备竣工验收合格。如果设置永久性标牌是工程质量的保证的话,那湘江安置房没有设置永久性标牌是否可以认为工程不合格,因此,没有人敢为此工程承担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