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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已垫资,还建须“无偿”:危改项目流拍后的千万僵局

企业已垫资,还建须“无偿”:危改项目流拍后的千万僵局一、缘起:项目背书下的民生项目入局湖北省云梦县隆某小区66户居民的危

企业已垫资,还建须“无偿”:危改项目流拍后的千万僵局

一、缘起:项目背书下的民生项目入局

湖北省云梦县隆某小区66户居民的危房改造,始于2014年的民生实际需求。因房屋年久失修成为危房,居民多次向云梦县相关部门、城关镇有关部门递交改造申请。城关镇镇长确认情况属实,同意上报,副县长亦批示“请房管单位实地调查,争取进入省改计划”。这份明确支持让居民看到安居希望,也给予了民营企业湖北越然置业有限公司参与的信心。

自2014年起,越然公司与66户居民逐一签订迁还建协议,按约定支付搬迁费、装修补偿费、商铺租金补贴等费用,全力保障居民过渡生活。更关键的是,城关镇党政综合办、司法所作为相关职能部门,在商铺还建协议书上盖章见证,让企业相信拆迁过程符合程序。随后,企业投入大量精力完成了4.38亩地块的腾空工作。  

经云梦县相关部门批准,该地块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拍卖机构挂牌出让。从居民诉求到部门审批,从企业履约到地块收储,整个过程环环相扣,然而随后项目进展出现波折,涉及多方利益的民生项目推进受阻。

二、转折:地块流拍与相关方面的态度变化

项目停滞的导火索,源于一份在出让方案中明确的条件:竞买人需与城关镇签订39户无偿就地还建协议,同时设定980万元出让底价。而此时还建户数已从初始66户缩减至27户,户数减少与底价设置的双重因素,导致地块挂牌出让无人竞买,最终流拍。

流拍后,云梦县相关部门未就后续安排与企业协商,而是在2022年3月14日的专题会议纪要中将项目表述为“企业自主开展的行为”,称“隆某小区未纳入棚改计划”,并提及土地将收回用于公益用途,同时提到“对拆迁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此前部门在文件上的签字、盖章等参与行为未在纪要中体现,对企业已支出的643万余元拆迁补偿费用(有现金流水账佐证)也未作说明。从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来看,若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原有安排,通常应考虑对相关方已产生的合理投入予以适当处理,但企业认为其基于此前部门参与所产生的投入未获得认可。

此外,在地块被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购后,城关镇有关人员未继续协调项目后续事宜,部分被拆迁住户选择向云梦县法院提起诉讼,有相关人员表示“拆迁还建合同由褚先生签订,相关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目前已有十余户住户提起诉讼,涉及金额约一百余万元,这部分因项目停滞引发的纠纷,为企业带来了额外的诉讼负担。

三、三重途径推进困难,损失未获认可

针对前期643万余元拆迁补偿的诉求,云梦县相关部门始终未提出补偿意向。企业曾多次就相关行政行为及损失补偿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以“项目未纳入棚改计划”“属于企业自主行为”等理由未被支持,诉求未能得到采纳。在司法途径未能取得进展后,越然公司尝试了其他维权方式。

2023年,公司就会议纪要相关内容的合法性及赔偿事宜向孝感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以“未纳入棚改”为由未支持诉求,未对企业损失进行实质审查;2024年上诉至湖北省上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两级法院均未对相关部门前期行为的责任作出认定;2025年,上级法院再次驳回相关诉求。

司法途径受挫后,在上级司法机关、孝感市司法部门、云梦县司法部门组织下,企业与县相关部门进行了4次行政调解。企业每次均积极配合,提交了现金流水账、协议盖章件、部门签字批示等原始材料,并主动提出可接受分期补偿、适当降低利息等方案,但相关部门未提出具体补偿安排,仍以“项目属企业自主行为”为由未推进协商,四次调解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2025年,公司就《行政补偿申请答复书》向孝感市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虽曾文中止审理并启动调解,但因县相关部门未配合,调解陷入停滞,最终复议请求未被支持。

司法、调解、复议三种途径,均未对企业的实际损失展开实质审查。企业根据合理标准计算,截至反映问题时本息合计约1152万余元,但始终未获相关部门实质审理。一句“个人行为”的表述,使企业认为其合法投入与此前多部门参与的事实被割裂。

四、结语

此次事件的核心,并非企业追求额外利益,而是希望相关部门对自身在项目中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畴。部门在协议上的盖章见证、负责人的签字批示,构成具有行政指引性质的行为,企业基于此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得到法律保护。

企业的诉求清晰:一是希望云梦县相关部门对其实际投资损失进行审查并给予合理处理,包括本金64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二是对“单方面定性为个人行为”的表述予以澄清,正视此前部门参与的事实。

期待相关方面能依据事实与法律规定,妥善处理此类事件,避免让“信赖部门”成为企业参与公共项目的顾虑,以合理方式化解争议,维护市场环境的公平与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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