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具产品验货
出口美国儿童家具、软垫家具和其他类型的家具产品需符合相关标准法规,避免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损失和召回。
出口美国家具产品法规及检测标准 | GIS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CPSIA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 102 条要求所有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执行的消费品安全规则所管辖的 所有消费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根据产品检测出具普通合规证书,申明该产品符合适用的标准、法规和禁令。该证书必须伴随产品,提供给零售商和批发商。
第102条还要求儿童产品(依照设计主要供 12 岁或 12 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生产商或进口商通过出具 一份儿童产品证书来证明该产品符合所有相关的产品安全标准,证书应以经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可的,合格的第三方实验室做出的检测结果为支持。
要求第三方检测和儿童产品证书的家具产品规则包括:
美国法典 15 USC 1278a: 儿童产品中的铅
联邦法规 16 CFR 1217, 幼童床安全标准
联邦法规 16 CFR 1218, 婴儿提篮和摇篮安全标准
联邦法规 16 CFR 1219, 全尺寸婴儿床安全标准
联邦法规 16 CFR 1220, 非全尺寸婴儿床安全标准
联邦法规 16 CFR 1222, 床边婴儿床安全标准
联邦法规 16 CFR 1513, 双层床安全要求
联邦有害物质法(FHSA)联邦有害物质法规定了对产品中有害物质的要求。该法要求满足有害定义(由该法律所定 义)的家用物质带有警示标签,警告消费者与使用该产品有关的危害,使消费者可以安全使用和储存该产品;适当时包括关于急救的指导语,以及“放置在儿童够不到的地方” 的声明。
产品是否必须加以标签取决于其配方和在消费者以合理和可预见的方式使用时有无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任何伤害,包括儿童将其吞食。联邦有害物质法还将那些供儿童使用,具有电、机械或高温危害的产品(有一些例外)定义为被禁止的有害物质。
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PB)所有进口美国的产品必须符合 联邦法典 19 CFR 134 来源国标记 的法规。该法规要求每一个从外国进口到美国的物品(或其集装箱)都在其性质允许的情况下在显著的位置做出可读的、不可磨损的永久性标记。在物品进口时为在美国的最终购买者注明物品来源国的英文国名。
环境保护局(EPA)本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对杀虫剂的批发、销售以及使用进行监管,以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杀灭和去除细菌的产品被视为杀虫剂,而且在批发或销售之前必须在环保局注册。有检验证明该杀虫剂在按照指示使用时不会造成不合理的危险之后,环保局方可为其注册。这包括在纺织品上为提供抗菌或其他杀虫特性所使用的杀虫剂。
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1976年有毒物质控制法(美国法典 15 USC2601-2692) 授权环保局要求对与化学相关的物质及其混合物进行报告、存档和检验,并加以限制。某些物质一般被排除在该法之外,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和杀虫剂等等。
环保局对使用六溴以及在消费纺织品中作为阻燃剂的 1,2,5,6,9,10-六溴(HBCD)(用在车辆中的除外)颁布了一项重要新使用规则(SN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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