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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各区市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标准

阿宇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规及地方规定,汇总了镇江市各区

阿宇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规及地方规定,汇总了镇江市各区县(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 )农村宅基地相关标准如下:

一、市级宅基地政策标准

政策分类

具体标准

宅基地面积

1. 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1/15公顷的区市:每户≤135㎡;2. 人均耕地>1/15公顷的区市:每户≤200㎡;3. 房屋占地面积≤宅基地面积的70%。

建筑标准

1. 建筑层数≤3层,高度≤10米;2. 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3. 易地建房需“建新拆旧”,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规划管控

1. 搬迁撤并类村庄划入建设控制区,限制新建、扩建;2.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保障5%用于村民住宅用地。

用地保障

人均土地少的区域,通过集中居住、土地置换等方式保障“户有所居”。

宅基地面积:

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区市,每户宅基地≤135㎡;

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区市,每户宅基地≤200㎡;

房屋占地面积≤宅基地面积的70%(即建房基底面积上限为135㎡×70%=94.5㎡,或200㎡×70%=140㎡)。

建筑层数与高度:

层数≤3层,总高度≤10米(檐口高度一般控制在9米以内)。

其他要求: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禁止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农民户有所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不低于5%用于宅基地。二、市级标准与省级标准的异同

相同点:

宅基地面积上限与《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一致(135㎡/200㎡),均以人均耕地为划分依据。

差异点:

镇江市细化建房比例:明确房屋基底面积≤宅基地面积的70%;

建筑体量控制更严:省级未明确层高限制,镇江规定高度≤10米;

新增用地保障:镇江要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宅基地需求。

三、地方标准(各区县细则)1. 京口区

执行市级标准(宅基地≤135㎡,建筑≤3层、10米);

2023年起推进“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24年,京口区再次提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水平。

《京口分局积极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登记工作》2023-03-10

《关于调整京口区被征地农民2024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24

2. 润州区

执行市级标准(宅基地≤135㎡,建筑≤3层、10米);

村庄分类管理:搬迁撤并类村庄(21个)禁止新建扩建,原则上该类村庄公共服务设施不再新建。

《镇江市润州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 (2021-2035 年)》

润州区有自然村 35 个,其中规划为集聚提升类村庄 3 个,城郊融合类村庄 4 个,特色保护类村庄 1 个,搬迁撤并类村庄 21 个,其他一般类村庄 6 个。

3. 丹徒区

宅基地≤135㎡,房屋占地≤94.5㎡(70%);

建筑层数≤3层,高度≤10米。

翻建需注销原权证,签订“退旧协议”。

丹徒区《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2021-05-12

4. 丹阳市

宅基地≤135㎡,房屋占地≤120㎡(含附属设施);

建筑层数≤3层,高度≤10米。

保障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宅基地。

丹阳市《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丹政办发〔2021〕106号)

5. 句容市

唯一适用200㎡上限(人均耕地较多),房屋占地≤140㎡(70%);

建筑层数≤3层,高度≤10米。

搬迁撤并村禁止改建扩建,易地建房需3个月内拆除旧宅。

句容市《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句政办发〔2021〕13号

6. 扬中市

宅基地≤135㎡,建筑占地≤120㎡(含附属用房);

高度与间距:按村庄规划执行,禁止擅自开挖地下室;

允许毗连50㎡生产场地(旧政策),围墙高度≤2米且须透光。

旧政策衔接:2021年前允许增加15㎡生产用房,现行政策已取消。

《扬中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扬政规发〔2021〕1 号

(旧政策)《扬中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0-10-20

7.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

1982年前建房:按实际面积登记;

1982-2001年建房:宅基地≤200㎡,房屋面积≤280㎡;

2001年后建房:宅基地≤135㎡,房屋面积≤189㎡;

翻建扩建超出部分仅作备注,不予确权。

《镇江经开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2024-12-25

8. 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

按市级标准执行,重点推进存量宅基地置换整合,鼓励集中建设。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产业和公共设施;

鼓励宅基地腾退置换,集中规划利用。

《关于深化产业园区存量土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2024-12-19

《关于调整2024年镇江经开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24-12-24

四、翻建与扩建要求

翻建:需原址重建,不得超过原批准面积;丹徒区、句容市明确需注销原权证。

扩建:原则上禁止,确需扩建需重新审批,且须拆除原宅并退还集体土地;经开区允许历史遗留超面积部分备注登记但不确权。

易地建房: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旧宅(句容市明确要求)。

特殊情形:扬中市允许农业生产需增加15㎡临时用房。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

超面积处理:

历史超占:在不动产登记中备注“未确权”,限制交易和抵押,不予确权;

新建超占:责令拆除或没收,不予补办手续。

违规处罚:

未批先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非法转让宅基地:取消申请资格,收回土地。

六、其他补充

宅基地资格认定:需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审核;

村庄分类管理:搬迁撤并类村庄严禁新建,集聚提升类村庄优先保障用地;

动态调整:

部分区县标准可能随国土空间规划更新微调。

雨污分流、垃圾分类纳入建房审批条件(扬中、润州);

继承或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需引导有偿退出。

七、数据来源

1.省级依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江苏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关于印发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厅字〔2022〕25号)

《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3〕259号

2.市级核心依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镇政办发〔2020〕64号

3.各区县宅基地标准:

详见正文引用依据

阿宇注:以上标准可能存在动态调整,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当地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