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宇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等法规及地方规定,汇总了镇江市各区县(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 )农村宅基地相关标准如下:
一、市级宅基地政策标准政策分类
具体标准
宅基地面积
1. 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1/15公顷的区市:每户≤135㎡;2. 人均耕地>1/15公顷的区市:每户≤200㎡;3. 房屋占地面积≤宅基地面积的70%。
建筑标准
1. 建筑层数≤3层,高度≤10米;2. 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3. 易地建房需“建新拆旧”,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规划管控
1. 搬迁撤并类村庄划入建设控制区,限制新建、扩建;2.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保障5%用于村民住宅用地。
用地保障
人均土地少的区域,通过集中居住、土地置换等方式保障“户有所居”。
宅基地面积:
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区市,每户宅基地≤135㎡;
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区市,每户宅基地≤200㎡;
房屋占地面积≤宅基地面积的70%(即建房基底面积上限为135㎡×70%=94.5㎡,或200㎡×70%=140㎡)。
建筑层数与高度:
层数≤3层,总高度≤10米(檐口高度一般控制在9米以内)。
其他要求: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搬迁撤并类村庄原则上禁止新增建设用地;保障农民户有所居,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不低于5%用于宅基地。二、市级标准与省级标准的异同相同点:
宅基地面积上限与《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一致(135㎡/200㎡),均以人均耕地为划分依据。
差异点:
镇江市细化建房比例:明确房屋基底面积≤宅基地面积的70%;
建筑体量控制更严:省级未明确层高限制,镇江规定高度≤10米;
新增用地保障:镇江要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宅基地需求。
三、地方标准(各区县细则)1. 京口区执行市级标准(宅基地≤135㎡,建筑≤3层、10米);
2023年起推进“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024年,京口区再次提升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水平。
《京口分局积极推进农村不动产权登记工作》2023-03-10
《关于调整京口区被征地农民2024年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24
2. 润州区执行市级标准(宅基地≤135㎡,建筑≤3层、10米);
村庄分类管理:搬迁撤并类村庄(21个)禁止新建扩建,原则上该类村庄公共服务设施不再新建。
《镇江市润州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 (2021-2035 年)》
润州区有自然村 35 个,其中规划为集聚提升类村庄 3 个,城郊融合类村庄 4 个,特色保护类村庄 1 个,搬迁撤并类村庄 21 个,其他一般类村庄 6 个。
3. 丹徒区宅基地≤135㎡,房屋占地≤94.5㎡(70%);
建筑层数≤3层,高度≤10米。
翻建需注销原权证,签订“退旧协议”。
丹徒区《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2021-05-12
4. 丹阳市宅基地≤135㎡,房屋占地≤120㎡(含附属设施);
建筑层数≤3层,高度≤10米。
保障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宅基地。
丹阳市《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丹政办发〔2021〕106号)
5. 句容市唯一适用200㎡上限(人均耕地较多),房屋占地≤140㎡(70%);
建筑层数≤3层,高度≤10米。
搬迁撤并村禁止改建扩建,易地建房需3个月内拆除旧宅。
句容市《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句政办发〔2021〕13号
6. 扬中市宅基地≤135㎡,建筑占地≤120㎡(含附属用房);
高度与间距:按村庄规划执行,禁止擅自开挖地下室;
允许毗连50㎡生产场地(旧政策),围墙高度≤2米且须透光。
旧政策衔接:2021年前允许增加15㎡生产用房,现行政策已取消。
《扬中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扬政规发〔2021〕1 号
(旧政策)《扬中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20-10-20
7. 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区)1982年前建房:按实际面积登记;
1982-2001年建房:宅基地≤200㎡,房屋面积≤280㎡;
2001年后建房:宅基地≤135㎡,房屋面积≤189㎡;
翻建扩建超出部分仅作备注,不予确权。
《镇江经开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2024-12-25
8. 镇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区)按市级标准执行,重点推进存量宅基地置换整合,鼓励集中建设。
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产业和公共设施;
鼓励宅基地腾退置换,集中规划利用。
《关于深化产业园区存量土地盘活利用的实施意见》2024-12-19
《关于调整2024年镇江经开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2024-12-24
四、翻建与扩建要求翻建:需原址重建,不得超过原批准面积;丹徒区、句容市明确需注销原权证。
扩建:原则上禁止,确需扩建需重新审批,且须拆除原宅并退还集体土地;经开区允许历史遗留超面积部分备注登记但不确权。
易地建房: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旧宅(句容市明确要求)。
特殊情形:扬中市允许农业生产需增加15㎡临时用房。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超面积处理:
历史超占:在不动产登记中备注“未确权”,限制交易和抵押,不予确权;
新建超占:责令拆除或没收,不予补办手续。
违规处罚:
未批先建: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非法转让宅基地:取消申请资格,收回土地。
六、其他补充宅基地资格认定:需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审核;
村庄分类管理:搬迁撤并类村庄严禁新建,集聚提升类村庄优先保障用地;
动态调整:
部分区县标准可能随国土空间规划更新微调。
雨污分流、垃圾分类纳入建房审批条件(扬中、润州);
继承或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需引导有偿退出。
七、数据来源1.省级依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江苏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关于印发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厅字〔2022〕25号)
《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3〕259号
2.市级核心依据: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镇政办发〔2020〕64号
3.各区县宅基地标准:
详见正文引用依据
阿宇注:以上标准可能存在动态调整,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当地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