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主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般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指标作为依据。
二、特殊情况的处理高收入人群:按照上述比例计算高于一般幅度的,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3000元/月。
低收入人群:按照比例计算低于一般幅度的,如有较多其他财产,可不按比例而按一般幅度判决;如财产不多或无财产,结合抚养能力可低于一般幅度判决。
无收入人群: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具有劳动能力的,原则上应支付抚养费,不能因暂时无收入而免除义务。
三、支付期限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靠其劳动收入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特殊情形: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尚在校就读(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需负担抚养费。
四、调整机制抚养费数额确定后,在以下情形下可以要求增加: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并非机械套用比例,而是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以保障子女健康成长为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