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宇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地方规定,汇总了泰州市各区县(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农村宅基地相关标准如下:
一、市级宅基地政策标准(泰州市)政策类别
泰州市区(含海陵、高港、姜堰)
其他县市
宅基地面积
1-5人户≤120㎡5人以上户≤135㎡
人均耕地<1亩:每户≤135㎡人均耕地≥1亩:每户≤200㎡
建筑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宅基地面积的70%新建/翻建容积率:低层≤1.0,多层≤1.6
具体细则由地方制定
建筑高度与层数
村民住宅≤3层建筑高度≤10米
具体细则由地方制定
1.宅基地面积
泰州市区(含海陵、高港、姜堰):1-5人户≤120㎡,5人以上户≤135㎡;
其他县市:人均耕地<1亩的市(区)每户≤135㎡,人均耕地≥1亩的市(区)每户≤200㎡。
2.建筑面积
泰州市区:
建筑占地面积≤宅基地面积的70%;
全市新建或翻建农村居民点容积率:低层≤1.0,多层≤1.6。
其他地区:
具体细则由地方制定
3.建筑高度与层数
泰州市区:
村民住宅原则上≤3层,建筑高度≤10米(泰州市区);其他地区具体细则由地方制定。
二、市级与省级标准的异同项目
省级标准
泰州市级标准
宅基地面积上限
人均耕地<1/15公顷:≤135㎡
市区按家庭人数分段(120/135㎡)
人均耕地≥1/15公顷:≤200㎡
其他地区沿用省级标准
建房管控
强调“一户一宅”原则
细化建筑密度、层高、风貌等指标
特殊要求
无
市区明确建筑退让、停车位等细则
差异点:
泰州市区:直接按家庭人数划分(1-5 人户 120㎡,5 人以上 135㎡),未区分人均耕地差异。
省级标准:按人均耕地面积划分,且允许人均耕地较多地区(15 亩以上)最高 200 平方米。
其他限制:泰州市区明确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 70%,省级标准未细化。
三、地方标准(分地区)海陵区
宅基地面积:1-5人户≤120㎡,5人以上≤135㎡;建筑密度≤70%。
建筑层数:≤3层,高度≤10米;鼓励使用通用图集。
按《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泰政规〔2015〕2号标准执行
高港区(含医药高新区)
宅基地面积:≤135㎡,建筑面积≤250㎡(独栋/联排)。
建筑控制:容积率:低层≤1.0,多层≤1.6;
建筑密度≤45%;
建筑高度≤10米(村民住宅),配套服务设施≤15米;
退让:按铁路、公路等刚性距离要求;邻里间距可协商。
停车位:集中居住区≥1辆/户,公建≥2辆/100㎡。
风貌:参考《泰州市农房设计图集》,传统村落需保持特色。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2024
姜堰区
宅基地面积:1-5人户≤120㎡,5人以上≤135㎡;建筑密度≤70%。同海陵区;
特殊规定:非集体经济成员需“四原”(原址、原面积、原高度、原结构)维修房屋。
按《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泰政规〔2015〕2号标准执行
靖江市
宅基地面积:1998年前:1-4人户≤120㎡,每增1人+20㎡;1999年后:1-5人户≤120㎡,5人以上≤135㎡。
建筑面积:≤252㎡(1993年后未批建房)。
超面积处理:按历史阶段分类登记(附记栏注明超占面积)。
《靖江市完善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屋产权登记意见》(靖政规〔2014〕9号)
《靖江市关于进一步解决个人住宅用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23-08-10
《靖江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房地一体”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2020-04-27
泰兴市
宅基地面积:≤135㎡;
建筑层数≤3层,禁止四层以上及地下超一层。
建筑风貌:需协调村庄风貌,推荐通用图集或专业设计。
超面积处理:通过规划更新逐步退还。
兴化市
宅基地面积:≤154㎡,建筑面积≤250㎡(一般2层)。
选址限制:禁占永久农田、生态红线;鼓励退出闲置宅基地。
特殊政策:城市开发边界内可建农民公寓。
全市对比:
面积上限:兴化市(154㎡)>其他区市(135㎡);靖江、泰兴侧重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建筑层数:泰兴市严禁四层,其他区普遍限3层;
风貌管控:高港、泰兴、兴化均明确需协调村庄风貌。
四、翻建与扩建要求翻建:
需保持“四原”(靖江、姜堰);
高港区、泰兴市要求拆旧建新,交还原宅基地。
扩建:
仅允许在批准面积内建设,禁止超占;
泰兴市明确扩建需符合村庄规划间距、层高要求。
新房完工后须拆除旧房,原宅基地归还集体(高港区)。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处理原则:
历史超占:按时间段分类登记(靖江、泰兴);
新增超占:不予确权登记,限期整改或拆除。
处罚措施:
未批先建: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泰州市级文件);
拒不整改:纳入征信黑名单(兴化市)。
六、其他补充风貌引导:高港、泰兴推荐使用市级通用图集;
停车位:高港区集中居住区≥1辆/户;
特殊政策:兴化市允许城市周边建农民公寓,靖江市支持盘活闲置农房。
七、数据来源1.省级依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江苏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关于印发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厅字〔2022〕25号)
《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3〕259号
2.市级核心依据:
泰州市区有单独标准,泰州全市其他地区则按省级标准,具体细则由地方制定
泰州市区:
《泰州市村民个人建房管理办法》泰政规〔2015〕2号
泰州全市:
《泰州市关于加强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泰农规〔2023〕3号
3.各区县宅基地标准:
详见正文引用依据
阿宇注:以上标准可能存在动态调整,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当地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