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14年开始,中国红牛的泰国合作方泰国天丝开始筹谋中国市场变局,在做好相关准备后,2016年开始在中国打起了商标侵权官司,状告中国红牛及供应商、销售商、生产商商标侵权。作为反击,中国红牛及其股东也向法院、仲裁机构起诉数起案件,维护自身权利。根据最新的仲裁裁决显示,中国红牛并非基于泰国天丝的授权使用红牛商标,其产品上的商标是中国红牛的资产,归中国红牛所有,根据该裁决的认定,中国红牛产品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1.在设立中国红牛之时,中泰双方约定中国红牛享有红牛饮料50年独家生产经营权,并约定了中国红牛产品上商标的属于中国红牛自身的资产。
1993年,红牛饮料的发明人许书标创办海南红牛,但在近两年的时间饮料配方未能取得中国政府审批,商标使用也存在障碍,红牛饮料进入中国受阻,经人介绍结识了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先生,双方决定共同开发红牛饮料项目。为了促成项目落地,严彬先生说服有实力的国企进行合资合作,组织中国十余名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最终形成了符合中国法律要求的饮料配方,并由筹建中的中国红牛的股东之一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上报至卫生部,取得市场准入生产批文,此后中食公司将生产批文投入给中国红牛,形成中国特有的红牛饮料。通过购买与红牛商标类似的“斗牛商标”,涤除了中国红牛合法使用“双牛图”商标的障碍。
基于各方优势,中食公司将批文、中浩公司将斗牛商标、泰国天丝将技术商标等全部资源投入给中国红牛,使红牛饮料在中国能够合法化生产销售,中泰双方专门签署《50年协议书》,将中国红牛作为唯一经营主体,约定在50年协议的条件前提下,中国市场经营权交由中国红牛全面经营,中泰双方共同保障中国红牛在50年内独家经营红牛饮料。为了履行《50年协议书》,中泰双方各股东签订了《95年合资合同》,正式设立中国红牛,该合同既第19条约定了“合资公司(即中国红牛,下同)产品上的商标是合资公司的资产”。
中国红牛在1995年底成立之后,便使用独特的“双牛图”、“Red Bull”及简体字“红牛”作为其产品商标(如下图),“红牛”成功进入中国,中国红牛、中国红牛产品及中国红牛产品上的商标因此诞生。

此后,中泰双方一直开展稳定合作,中国红牛逐步开辟了中国市场并建立起了覆盖全国的生产及销售网络,市场份额节节攀升,直至2016年中泰双方产生诉讼争端。
2.最新的仲裁裁决认定,中国红牛并非基于泰国天丝的授权而使用红牛商标,其产品上的商标是中国红牛的资产,归中国红牛所有。
产生纷争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作出判决,认为中国红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所有权,驳回了中国红牛的诉讼请求。随后,中国红牛的股东华彬集团依据《95年合资合同》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仲裁院对合资合同中的商标资产条款进行裁决,确认红牛产品上实际使用的2枚商标(见下图)是中国红牛的资产,归中国红牛所有。最终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华彬集团提交的红牛产品的来源、红牛商标的来源、红牛商标使用情况等大量新证据,裁决认定中国红牛产品上的商标是中国红牛的资产,归中国红牛所有,具体如下:
(1)中国红牛的产品是指“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上的商标是指立体商标和简体字商标(即“双牛图”、“Red Bull”及简体字“红牛”商标)。

(2)仲裁书认定,从商标使用的源头上看,中国红牛自成立即开始实际使用简体字商标。中国红牛使用该简体字商标的时间先于泰国天丝商标注册时间,且一直处于实际使用状态。

(3)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时间并非商标授权关系,中国红牛产品上在先使用了自己的简体字红牛商标,中国红牛产品上的商标并非为泰国天丝授权使用的第878072号繁体字商标。

(4)裁决书认定中国红牛对其产品上使用的简体字商标合法享有所有权,自然中国红牛产品上有权使用其自有的简体字商标。

显然,根据该仲裁裁决的认定,中国红牛与泰国天丝之间并非商标授权许可关系,中国红牛使用红牛商标的权利基础也并非来源于泰国天丝的授权,换言之,中国红牛并不因形式上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而丧失使用其自1996年初便在产品上使用的简字体红牛商标的权利。因此,中国红牛生产、销售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为合法产品,该产品有权使用归属于中国红牛的简字体商标,该产品不会涉及任何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