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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蓉西高速欠款案引关注 同案不同判中铁十九局责任认定引讨论

沪蓉西(宜昌至恩施)高速建设期间的工程欠款纠纷,历经十年多轮审理,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后,当事人付某菊(原申诉人罗某

沪蓉西(宜昌至恩施)高速建设期间的工程欠款纠纷,历经十年多轮审理,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再审后,当事人付某菊(原申诉人罗某某之妻)仍对审理过程、责任认定及法律适用存有强烈异议。这场持续多年的纠纷,不仅耗尽维权者心血,更涉及两人死亡、数十家庭关系破裂的严重后果。

该案对建设工程领域多层转包纠纷的裁判尺度具有典型参照意义。终审后,付某菊持续反映案件存在程序瑕疵、同案不同判、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处理及法律适用模糊不清等现象,对中铁十九局的责任认定持明显异议,其背后是两名死者家庭家破人亡、数十个家庭陷入绝境的沉重代价,她始终为自己及受害家庭合法维权。

一、事件梳理:多层转包埋隐患,欠款维权酿惨剧

该案源于2004年沪蓉西高速第30合同段工程。当年,中铁十九局总承包该标段后,将部分核心路基工程转包给天某公司,暂定造价2061万余元,后因工程变更,合同金额调整至6000余万元,这一多层转包行为为后续纠纷埋下风险。

2005年7月,天某公司以“劳务承包”名义,将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充分资质的罗某某,约定“包工包料包安全”,工期20个月。罗某某组织数十名农民工施工,工程于2009年竣工交付,但工程款迟迟未能兑现。

因中铁十九局、天某公司与罗某某在工程量核算、结算单价上长期分歧,工程款支付彻底停滞。此后数年,罗某某带领农民工反复讨要血汗钱却屡屡碰壁,长期的奔波、困顿与绝望压垮了多名农民工:两人在维权过程中不幸离世,家庭关系破裂;数十个施工家庭因欠款面临生活压力、债务偿还困难等问题,导致夫妻关系紧张、亲情疏离,家庭支离破碎。2012年10月,天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敬(仍参与公司事务)与罗某某签订协议,确认尚欠工程款1217万元,承诺两年内付清。

2014年11月,李某敬出具欠条并约定月息1.5‰,但承诺再次落空。目睹工友离世、家庭破碎,罗某某于2016年起诉,要求天某公司付款付息,并主张总承包方中铁十九局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由此进入多轮审理流程。

二、核心争议:三大焦点牵动受害家庭命运

该案审理围绕三大核心争议展开,各方观点激烈碰撞,直接关乎受害家庭后续生计,也是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

一是合同效力与欠款真实性之争。天某公司庭审中抗辩,李某敬签约时已非法定代表人,协议印章与备案不符,其与罗某某系亲属关系,涉嫌虚假诉讼,质疑欠款真实性。法院经鉴定确认李某敬签名真实,结合其仍参与公司事务的事实,认定其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关系成立,欠款事实真实有效,为维权家庭诉求奠定基础。

二是连带责任认定争议,这是付某菊关注的核心,也是行业内“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典型体现。付某菊提出,中铁十九局作为总承包方,违法转包工程给无资质的天某公司,且曾有违法分包被处罚的记录,其行为是导致欠款及相关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理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付款义务,以缓解受害家庭困境。

中铁十九局辩称,其与天某公司系合法分包,已足额付款,罗某某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付某菊提出,多起类似案例中总承包方均承担责任,本案裁判尺度存在差异;其认为,中铁十九局在工程欠款及后续维权引发的严重后果中负有责任,恳请法院兼顾法理与情理,统一裁判尺度。

三是法律适用与程序争议。付某菊提出,法院对中铁十九局与天某公司结算明细的核查可进一步细化,对其提交的类案资料的回应可更充分,亦希望审理中能更多考量讨要工程款过程中涉及的严重后果,其认为审理程序存在可完善之处,判决结果的公平正义性有待进一步彰显。检察机关抗诉认为,二审法院未认定中铁十九局欠付工程款属适用法律错误,其应在欠付范围内担责。付某菊进一步主张,中铁十九局作为总承包方实施违法转包行为,是导致工程欠款及相关严重后果的重要因素,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铁十九局则以“先刑后民”(李某敬涉嫌伪造印章立案)、罗某某委托代理人构成双方代理为由,主张本案程序违法应中止审理,其对相关严重后果及自身责任未作出针对性说明。

三、终审判决:维持原审结果,受害家庭仍存异议

法院再审期间,结合全案证据、法律规定及类案导向,对三大争议逐一认定,最终维持原审判决。

关于合同效力,法院认定,中铁十九局与天某公司、天某公司与罗某某的两份合同,均因违法转包、分包且无相应资质被确认无效。但罗某某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并交付,依据司法解释,付某菊作为权利继受人,有权向天某公司主张工程款。

关于连带责任,法院明确,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严格,仅适用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中铁十九局系总承包方,非法律意义上的“发包人”,与付某菊无直接合同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便其与天某公司未完成最终结算,付某菊也仅能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该认定符合统一法律适用导向,但对维权过程中涉及的严重后果及民生影响未作充分阐述。

关于程序与事实争议,法院驳回天某公司虚假诉讼抗辩、中铁十九局“先刑后民”及程序违法异议。针对付某菊提出的各项质疑及相关严重后果诉求,法院未单独详述,仅以“符合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由维持原判,该结果让付某菊及受害家庭难以完全认同,仍存异议。

终审判决主文:一、天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付某菊支付工程款1217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付某菊要求中铁十九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89640元,由天某公司负担。

四、案件启示:杜绝悲剧,坚守责任底线

该案为建设工程领域敲响警钟,尤其是工程款拖欠引发的严重后果,更警示各方坚守责任底线。其一,工程分包需严守合规底线,中铁十九局等大型企业应恪守法律,杜绝违法转包,从源头规避欠款及悲剧风险。其二,企业需强化责任担当,天某公司因管理疏漏、长期欠款酿成惨剧,警示企业健全治理、及时履约。其三,需畅通维权渠道,实际施工人应依法维权、留存证据,相关部门应优化维权路径,避免悲剧重演。其四,司法机关需强化类案检索,破解同案不同判难题,审理案件兼顾法律公正与民生后果,充分回应当事人合法诉求。

综上,这起跨越十年的纠纷虽已终审落幕,明确了多层转包纠纷的责任边界,但讨要工程款过程中的严重后果及受害家庭的异议,仍值得行业和司法实践深刻反思。唯有各方合力破解工程款拖欠难题,才能杜绝此类人间悲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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