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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策误诊,终身残疾:医方拒手术为何致患者失腿骨

一策误诊,终身残疾:医方拒手术为何致患者失腿骨一、意外摔伤:基层转诊后的求医期待50岁的陈先生是贵州省赫章县白某镇金某山
一策误诊,终身残疾:医方拒手术为何致患者失腿骨一、意外摔伤:基层转诊后的求医期待

50岁的陈先生是贵州省赫章县白某镇金某山村的一名残疾人,多年来被多种病痛缠身。24年前的腰椎手术留下了下肢麻木、活动障碍及肌肉萎缩的后遗症,身体多处病症更是让他的身体脆弱不堪。2025年8月25日,一场意外摔伤让这个本就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他的左下肢剧烈肿痛,无法活动,家人紧急呼叫救护车将其送往赫章县某医院。

经检查,陈先生被诊断为左侧股骨下段骨折,因伤情较重且医疗条件有限,医院建议立即转诊。随后他转入赫章县某医院,CT检查进一步确认骨折断端分离错位,伴随膝关节退行性变。综合其复杂病史,县某医院认为自身诊疗能力不足,为避免延误病情,郑重建议转往省内权威的贵州省某医院接受治疗。对于陈先生和家人而言,这场转诊承载着治愈的全部希望,他们坚信省级顶尖医院能给出最有效的治疗方案,8月26日凌晨,陈先生乘坐救护车奔赴贵阳,开启了求医之路。

二、诊疗分歧:手术请求与保守治疗的争议焦点

2025年8月26日晚,陈先生辗转抵达贵州省某医院,次日凌晨办理住院手续。医院结合其伤情及既往病史,确诊为股骨骨折等7项病症,却未针对性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仅制定了一级护理、患肢制动、抗凝等保守方案。在后续几日的诊疗中,即便查房显示病情平稳,也始终未提及调整治疗方案的可能,直至9月2日便催促陈先生出院,仅简单叮嘱定期复诊、石膏制动及一月内禁止患肢负重,对后续风险未作过多警示。

这份仓促的诊疗安排,成为陈先生终身遗憾的开端。住院期间,骨折引发的剧烈疼痛让他彻夜难眠、苦不堪言,他多次主动向医务人员提出手术治疗的请求,希望能通过手术彻底解决病灶,可医务人员不仅未解释拒手术的合理依据,反而态度坚决地告知他,只能接受保守疗养,且必须回家休养。作为一名身处绝境、毫无医疗专业知识和常识,也不了解医疗规范的普通村民,面对省级医院的强势态度,陈先生只能被迫妥协,无奈听从安排于9月2日办理出院,独自回家自行疗养。

对于这一结果,贵州省某医院的核查回复虽试图自圆其说,称因陈先生既往病史复杂、下肢功能受限,手术风险较高,已告知两种方案利弊并由其家属选择保守治疗,还将后续恶化归咎于陈先生未回院复诊。但这一说法难以掩盖核心问题:医院既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全面告知保守治疗的致命风险,更无法解释为何对患者多次手术请求予以无理拒绝,本质上是未履行及时有效治疗的义务,其诊疗行为存在明显疏漏。

三、病情恶化:错过最佳治疗期后的家庭绝境

出院后,陈先生严格遵循医嘱在家疗养,期盼伤情好转,可腿部肿痛不仅没有缓解,反而愈发剧烈。焦虑之下,9月24日,距离出院仅22天,他前往赫章县某医院复查,得到的结果却如晴天霹雳——因错过最佳手术时间,股骨头已发生坏死,而该院无能力治疗。

9月26日,在伤情持续恶化、生命健康受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家人将陈先生紧急送往贵州某大学附属医院抢救。经该院详细检查,明确诊断结果:因前期骨折脱位未得到及时手术治疗,已导致骨折脱位无法复位,骨头出现变色损坏的严重问题。万幸的是,该院及时为陈先生实施了接骨、换骨等补救手术,勉强保住了他的右腿。但这场迟来的手术,终究留下了不可逆的伤害——切骨部位与损伤换骨部位形成严重残疾,让本就下肢功能受限的陈先生,彻底丧失了正常活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也受到惨痛限制,日常穿衣、洗漱、进食等基础需求,都必须依赖家人全程照料。

身体的永久残疾,叠加家庭的毁灭性打击,让陈先生陷入绝境。他家境普通,全家唯一的经济来源就是经营一处小型养殖场,勉强维持全家生计和他日常治病开销。自他受伤后,家中必须抽出专人全天候照料,养殖场因无人打理被迫停业,经济来源彻底中断。而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的手术费、后续康复治疗费本就高昂,再加上全家日常开支,多重压力让这个脆弱的家庭濒临破碎。

四、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即便陈先生身体条件导致手术风险较高,医疗机构也需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全面、清晰地告知保守治疗可能导致的骨坏死、错过最佳手术时间等严重后果,而非简单告知方案选项。

如今,陈先生拖着残疾的身躯,在病痛与贫困的双重折磨中艰难求生,他的核心诉求始终清晰而坚定:贵州省某医院的医务人员因错误诊疗行为,给他造成了终身残疾的严重后果,他希望医院承担全部医疗责任,为他的遭遇作出合理赔偿与明确回应;相关方面能正视此事,彻查诊疗争议背后的真相,还受害者一个公道,也以切实行动守护每一位普通患者的生命健康与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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