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水费投诉被指“诬告”?公共事业单位更该懂法而不是吓人

业主质疑水费异常,是不是很正常的一件事?但上饶市自来水公司接到某小区业主投诉之后,意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25年9月5

业主质疑水费异常,是不是很正常的一件事?

但上饶市自来水公司接到某小区业主投诉之后,意料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25年9月5日下午,记者为此事致电上饶市自来水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此回应称,该投诉属诬告,已由公安机关立案。

小区业主为什么反映小区水费存在异常?是因为多个月份水费金额精确到分且重复,用水量均为整数,存在数据被明显估过的情况。业主说,在按月计收水费的情况下,49.93元出现了7次,49.99元出现了2次,47.46元出现了两次。

确实存在异常。

但是自来水公司抄表员郑女士表示,小区采用智能水表自动传数据,非人工抄表,水费金额重复或因抄表间隔天数接近,属正常现象。

“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称,该投诉属诬告,已由公安机关立案。”

这名工作人员不懂法可以理解,但逻辑思维能力如此之差,实属令人费解。

一、常识层面的逻辑错误

先讲常识。所谓“诬告陷害罪”,在《刑法》里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必须是捏造事实,意图让他人受到刑事追诉或纪律处分,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换句话说,它的本质是“编造一个不存在的罪,把别人往火坑里推”。

而倪先生拿着真实的缴费票据,质疑多个月水费都是 49.93 元,这显然是一种正常的消费者质疑和维权行为。他没有捏造票据,也没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更没有点名要某个具体工作人员去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行为,根本不可能被套进“诬告陷害罪”的框架。

如果工作人员的逻辑成立,那几乎所有消费者投诉都可能被定性为诬告:你质疑水费异常,是诬告;你抱怨电费太高,是诬告;你投诉物业服务不到位,也是诬告。那投诉热线和信访部门存在的意义是什么?干脆关门停业吧。一个企业若真敢这样操作,无异于公开宣布“不允许任何监督”。

二、法律层面的适用错误

再讲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有知情权、监督权。投诉是法律赋予的正当程序,是权利的体现。即便投诉最终经查证不成立,也不影响消费者行使权利的合法性。

企业若认为投诉内容失实,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1、用数据自证清白:拿出详实的水表数据、核查报告,让事实自己说话。

2、寻求行政调解:通过市场监管、住建等职能部门进行第三方核查。

3、必要时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名誉权受到侵犯或要求澄清事实。

但无论如何,都不应该直接跳到刑事层面,把投诉定性为“诬告”。这是法律适用上的严重错位,也是逻辑上的偷换概念。投诉≠诬告,维权≠犯罪。

事实上,正常投诉无论结果如何,都不可能构成诬告。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比如某人明知没有问题,却故意捏造水费被篡改的事实,甚至伪造票据,意图让自来水公司或某个具体工作人员被刑事追责,这才可能触及《刑法》上的诬告陷害罪。但那已经不是“投诉”,而是彻头彻尾的陷害。

三、“公安机关立案”的可疑逻辑

至于所谓“公安机关已立案”,我更不相信。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是“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质疑水费异常,无论从事实构成还是法律评价,都显然达不到这个标准。如果真立案,那就是公安机关自己往火坑里跳。因为这个高危行为,不仅会在国内引发巨大舆论风波,还会被外界解读为“消费者投诉被刑事化”的荒唐案例,沦为国际笑柄。

更可能的情况是,所谓‘立案’并非公安的真实动作,而只是工作人员的一句放风话,用来吓唬业主,让对方不敢继续投诉。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典型的‘猪队友式表演’——问题没解决,反而让公安平白背锅,民众甚至会怀疑公安是否被裹挟,沦为某些利益集团的工具

四、正确的姿态是什么?

水、电、气等公共事业单位,本身就是垄断性质的民生服务提供者。越是垄断,越应该谦虚谨慎,透明公开。面对群众质疑,哪怕再无理,也应当用数据和事实来释疑解惑,而不是动辄搬出刑事手段,试图“用吓唬代替回应”。

公众要的不是一句“诬告”,而是一份详实的账单、一份清楚的解释。如果真有技术原因导致账单金额重复,应当解释计费逻辑;如果确有异常,则应当承认并整改。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路。

五、结语

一句话:投诉是权利,回应要靠数据,而不是靠吓唬。自来水公司要是真敢把“投诉”玩成“诬告”,不仅是店大欺客,更是法律意识的严重缺失。最终搬石头砸的,只能是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