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罚10万元

图片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12月5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技管市监处罚〔2025〕3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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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主要违法事实:
食品标签未标注“固态法白酒” 经查,当事人承认生产过上述涉案产品一、八、九、十,其中涉案产品十外包装标签未标识“固态法白酒”,经核实,新国标《GB/T10781.2-2022》于2023年2月1日开始执行,晚于该批次产品生产时间2023年1月10日,因此该批次产品不适用于新国标,该产品的违法事实不成立。 涉案产品一未按照产品执行标准《GB/T10781.2-2022》6.3、涉案产品八、九未按照产品执行标准《GB/T10781.1-2021》7.3的要求标注“固态法白酒”产品类型,鉴于上述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被举报的食品未按其执行标准标注产品类型不影响食品安全,但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属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但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明的情形,涉案产品属于标签不合格的食品。食品标签未标注警示语 经查,当事人承认生产过涉案产品二至七,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4.3要求标注警示语“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标签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承认生产过涉案产品五、六、七,该三款肉苁蓉酒产品标签未按照国家标准露酒《GB/T 27588-2011》8.1.1要求标注含糖量,不符合该推荐性标准,属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但没有在外包装上标明的情形,涉案产品属于标签不合格的食品;另查该类产品还标注了“优级”字样,但该露酒标准未涉及分级,属于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外包装盒未标注生产日期 经查,当事人承认生产过上述涉案产品十一至十八,由于涉案产品由于不是其公司主力产品,所以对外包装盒内容审核不严格,导致出现外包装盒不易开启的涉案产品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形,但当事人确认盒内瓶身或者瓶盖喷印了生产日期。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的要求。 (五)当事人涉案产品生产、销售、货值、召回、整改情况汇总 (1)涉案产品一(2024年8月16日生产)当事人已采取措施积极召回,现已查明并召回26桶错用产品。该产品出厂价为35元,货值金额1505元,违法所得1505元。 涉案产品二(2024年3月8日、2024年3月9日生产)240308、240309批次的该产品共计1080瓶,已发现销毁了38瓶,单瓶出厂价为7.42元,货值金额为8013.6,违法所得8013.6元。 涉案产品三(2023年1月8日/1月9日生产),单瓶出厂价为5.5元,涉案产品四(2023年1月11日生产),单瓶出厂价为6元,由于使用样瓶原因导致标签问题,涉及违法产品数量共120瓶,上述二产品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69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690元。 货值金额共计8703.6元 涉案产品五(2024年5月13日生产)该批次共生产960瓶,目前已经召回937瓶,出厂价为12元/瓶,货值金额:11520元,违法所得11520元。 涉案产品六(2023年10月14日生产)该批次共生产672瓶,目前已经召回651瓶,出厂价为3.5元/瓶,货值金额:2352元,违法所得:2352元。 涉案产品七(2023年10月14日样品24瓶未出售/11月12日生产)该批次共生产1056瓶,目前已经召回997瓶,出厂价为2元/瓶,货值金额为2112元,违法所得2112元。 货值总计15984元 涉案产品八(2022年9月15日生产)涉案产品该批次一共生产242箱(2904瓶),每箱12瓶,接到举报反映后,当事人采取措施召回,现已并召回211件错用产品,剩余31件未召回,该产品出厂价为6元/瓶,货值金额17424元,违法所得17424元。 涉案产品九(2022年4月1日生产)该批次产品共生产349箱,接到举报反馈后当事人采取措施召回,现已并召回322箱错用产品,剩余27箱未召回,该产品出厂价为72元/箱,货值金额25128元,违法所得25128元。 以上部分货值金额共计68744.6元。 (2)涉案产品十一(2023年1月28日生产),该批次共生产194箱,规格为6瓶/箱,共生产1164瓶,出厂价为5.1元/瓶,违法所得5936.4元; 涉案产品十二(2024年12月31日生产),该批次共生产197箱,规格为6瓶/箱,共生产1182瓶,出厂价为4.5元/瓶,违法所得5319元; 涉案产品十三(2025年3月21日生产),该批次共生产205箱,规格为6瓶/箱,共生产1230瓶,出厂价为5.1元/瓶,违法所得6273元; 涉案产品十四(最后一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该批次共生产190箱,规格为6箱/瓶,共计1140瓶,出厂价为4.9元/瓶,违法所得5586元。 涉案产品十五(最后一批次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0日)该批次共生处罚种类: 罚款
行政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罚款金额: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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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京技管市监处罚〔2025〕3106号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罚款1.5万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技管市监处罚〔2025〕3106号。
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05月07日,法定代表人:程学昌,注册资本:1014.6万人民币,住址: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工业区兴海路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