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周先生诉丹阳市公安局、第三人杨某确认行政行为不当及行政赔偿一案,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维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针对这一终审结果,周先生表示无法接受,坚持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并将继续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纠纷引发警情 当事人陈述情况并提交证据据周先生陈述,2023年5月10日13时许,其与妻子韩女士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争执,韩女士随后以被殴打为由报警。丹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杨某及两名协助人员抵达纠纷现场(丹阳市某中学内)后,未履行纠纷调解、调查核实职责,反而与他发生冲突,其主张警方存在言语辱骂及暴力殴打行为,导致自身身体受伤。公职人员行使职权,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在处置民间纠纷时,不仅肩负维护现场秩序的职责,更负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恪守执法程序的法定义务,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政府公信力,任何偏离法定职责、侵害群众权益的执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佐证其主张,周先生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其中丹阳市界牌卫生院的多份CT检查报告记录了其伤情相关情况:2023年5月10日(事发当日)的报告显示“右侧第3-9肋骨局部扭曲,骨折?建议3周后复查”;5月24日复查报告显示“右侧第4-7肋骨骨皮质扭曲,短期 复查”;12月4日的后续检查报告显示“右侧第3-7肋骨骨皮质稍扭曲,请结合临床”。
报警人韩女士出具的《证明》与周先生的陈述内容一致。《证明》记载:“工作人员杨某等人下车后,未询问现场情况、未表明处置流程,先对周先生进行辱骂,导致周先生情绪激动。周先生要求韩女士离开现场后,杨某与两名协助人员共同将周先生按在地上,其中杨某用腿持续抵压周先生胸部,压制过程约15分钟。校方人员冷某赶到现场协调后,杨某等人才停止压制行为,随后周先生被带至派出所询问。”

韩女士证明 图一 (周先生提供)
周先生还提交了调解人冷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补充证据。《情况说明》证实,冷某抵达现场时,看到周先生被多名工作人员按在地上,神情痛苦,与韩女士《证明》描述的场景相符。周先生认为,韩女士作为报警人,其陈述具有客观中立性,冷某作为第三方现场见证人,《情况说明》具有相应证明效力。

情况说明 图二 (周先生提供)
两审诉求均被驳回 核心争议聚焦证据采信为维护自身权益,2024年4月28日,周先生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丹阳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置行为不当,并判令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周先生在起诉书中主张,警方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应秉持合法、公正、文明的处置原则,其工作人员的相关行为违反法定职责,侵害了自身人身权,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和赔偿责任。
庭审中,丹阳市公安局提出的答辩意见与周先生及韩女士的陈述相悖。警方辩称,工作人员到场后发现周先生饮酒且情绪激动,存在用鞋子砸向韩女士的行为,为保护韩女士安全,工作人员让韩女士先行离开;但周先生不听劝解,执意欲追打韩女士,工作人员为防止韩女士受伤,采取了徒手制服措施,不存在辱骂、殴打周先生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即便存在紧急处置情形,公职人员的执法措施也应遵循比例原则,在保障他人安全与维护当事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执法权并非无限,其履职边界受法律严格限定,任何超出必要限度的执法行为,都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周先生当日确有饮酒行为,且在工作人员处置期间存在脱鞋扔向韩女士、欲追打韩女士的行为,杨某等人的徒手制止行为系为保护韩女士人身安全,属于依法履职;同时,结合当庭播放的现场视频,未发现工作人员存在殴打周先生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存在辱骂行为。
周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坚持原有诉讼诉求及事实理由。其核心异议集中在证据采信标准上,认为原审法院未采信其提交的韩女士《证明》、冷某《情况说明》及多份CT检查报告等证据。
二审期间,周先生及其代理人与丹阳市公安局就证据效力及警方处置行为的合法性开展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周先生方主张其提交的各项证据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应被法院采信;丹阳市公安局则坚持答辩意见,认为工作人员的制止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属于合法履职,周先生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最终,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周先生表示,法院未采信其核心证据的理由未能使其信服,双方的争议始终未得到调和。

判决内容 图三 (周先生提供)
当事人坚持合法维权 相关争议仍待关注尽管两审法院均驳回了诉讼请求,但周先生仍坚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周先生认为,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其行为合法性应接受严格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重视其提交的多份证据,而采信现场视频作为核心定案依据,相关认定逻辑使其无法信服。希望相关部门能合理解决纠纷,核清事实,若存在不当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保障合法权益。
目前,该案已尘埃落定,但围绕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证据采信标准等相关争议仍未完全消散。有关部门如何在基层执法中更好平衡处置效率与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仍值得进一步探讨与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