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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患于未“燃”,企业冬季防火莫大意!

守护消防安全不仅是法律对每一家企业的明确要求,更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石。如果行政机关在执法检

守护消防安全不仅是法律对每一家企业的明确要求,更是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基石。如果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消防隐患并作出处罚,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义务,行政机关如何申请强制执行?近期,北京密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消防行政处罚的非诉执行案件,京小槌带您一起了解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日,密云消防支队执法人员对北京某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办公区二层宿舍南侧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损坏,办公区二层宿舍南侧消火栓栓口漏水,成品库房西侧中部安全出口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出口标志,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的规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密云消防支队决定对该公司上述三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五万元。

该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后密云消防支队执法人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密云消防支队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法院裁定对密云消防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京小槌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北京某公司办公楼中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损坏、消火栓栓扣漏水、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出口标志,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密云消防支队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该公司三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款5万元,处罚适当。

京小槌提示

冬季天气干燥,企业用电、用气量不断加大,火灾隐患随之增多,再加上企业大楼人员密集、设备拥挤,极易引发火灾。企业作为社会单位,应当高度重视防火安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规,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建立并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如用火用电管理、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火灾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演练等。

第二,保障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及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指示标志等器材,并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标明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位置及操作方法,并保持标识清晰完好; 保障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与隐患整改。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至少每季度一次);营业或生产期间应进行防火巡查(每日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应每两小时巡查一次);将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厨房、仓库、危险品存储使用场所、人员密集区域等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法条链接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检测规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采取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对消防设备操作控制人员、专职和兼职防火人员等重点岗位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七)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及其线路、管路进行检测、维护和管理;

(八)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执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值班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按照国家标准实现远程操作控制的,可以单人值班;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五)按照电气防火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对电气防火安全进行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供稿:北京密云法院

编辑:孙浩淼 肖飞

审核: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