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协议,大家关注最多的就是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最多再加上债务分配问题。但下面这些财产权利,我发现很多人容易忽略掉。这些财产性权利不同于子女抚养问题和财产分割问题,因为后者在以后还有继续主张的机会,但这些财产权利你在离婚时不去主张的话往往就再也没有机会了(过错损害赔偿金除外),也就说这些财产权利过期就作废。

1.家务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对全职太太或先生对家庭付出的认可,这是在分割到的共同财产以外的补偿,不影响共同财产分割的比例及金额。但家务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如何去计算倒是个难题。结合办理案件的反馈情况,我设计出这个计算公式:
本地区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家务贡献百分比*持续年限÷2
2.经济帮助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了“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所以如果离婚后没有收入来源或者没有住处,都可以通过经济帮助金来度过困难。但问题是怎么来确定数额呢?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参考下列因素:
一是受助方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恢复预期;二是婚姻存续时间(长期婚姻中帮助义务相应增加);三是当地基本生活成本和医疗教育等必要支出。实务中,法院通常以当地低保标准为基准,结合预期困难期限计算帮助金的总额。当然了,还有另外一些帮助形式,比如说依照原居住房屋面积标准给付一定年限的租金。也有尝试过给予对方房屋居住权的,但实践表明这种方式并不好,它会影响到当事人后续再婚以及房屋出售出租的问题。

3.过错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如果一方存在上述过错,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可以约定给付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过错损害赔偿金。
实务中,过错损害赔偿金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一般以过错方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多少为赔偿依据,如医疗费、误工费、财产修复费、获取人身保护令的费用、心理康复费等。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在在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法院会综合考虑下列因素:(1)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额及分割比例。(2)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3)过错持续时间长短及离婚时过错方对其行为、后果的认识态度。(4)双方的年龄及健康状况。(5)无过错方离婚时的收入状况及此前为消除损害而产生的经济损失。(6)损害给无过错方工作、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