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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公章冒签骗百万建材,合同诈骗为何变伪造印章罪?

引言:一张假公章、一个冒充的项目经理签名,骗走130吨建筑物资,造成超百万元损失。受害者手握全程录像、录音及公章鉴定报告

引言: 一张假公章、一个冒充的项目经理签名,骗走130吨建筑物资,造成超百万元损失。受害者手握全程录像、录音及公章鉴定报告,历经民事、刑事双重维权,却遭遇“民事判决认定主体存偏差、刑事立案被降格”的困局。合同诈骗为何变成伪造印章罪?判决书中“2000元红包”为何实为借款?幕后实际用材的开发商为何能置身事外?这起发生在贵州贵阳的案件,揭开了一个守法个体经营者维权路上的层层迷雾。多位律师及受害者均指出,核心嫌疑人文某国一人无法完成如此复杂的骗局,系团伙作案。

一、 一份合同与一场精心设计的团伙骗局

2021年9月12日,贵阳市白云区某建筑材料租赁站负责人周某,迎来了一位“大客户”。文某国自称是“贵州鸿宇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分公司”的项目经理,带着一名叫黎某国的担保人,要与周某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签约前,周某明确告知:不与个人或劳务公司合作,只与有实力的建筑公司合作。出于谨慎,周某用视频录下了全程签约过程。视频中,文某国当场在合同上盖下了“鸿宇星公司开阳分公司”的公章,并冒充项目经理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整个盖章、签名过程,均由文某国一人完成。

一审民事判决书载明,合同签订后,周某依约将钢管、扣件、顶托等大量建筑设备运往“某开发商琨御府”工地,并自行承担了双向货车运费、工人工资等全部费用。合同约定的经办人张某东在发货凭证上签字确认。然而,文某国等人仅支付了少量运费,长期拖欠租金,总额高达42万余元,且拒不归还租赁物资。周某事后通过公安机关查明,文某国系早有记录的失信被执行人(“老赖”),且其背后存在多名同伙配合,文某国一人无法完成从伪造公章、冒充身份到组织施工、拖延还料的全链条操作,系明显的团伙作案。

二、 民事判决:公章系伪造,但责任主体认定存偏差

2022年5月,周某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书显示,法院查明合同所盖公章系私刻的假章,贵阳市公安局的鉴定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然而,判决书认定该假公章系案外人张某东所盖——而周某作为现场目击者,其全程录像清楚显示:盖章人为文某国,并非张某东。法院据此免除了鸿宇星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责任,将张某东列为实际承租人,判决担保人黎某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施诈骗行为的文某国,未出现在民事判决的被告席上。

判决书中还记载,黎某国辩称“周某还支付了2000元的红包给我”。周某澄清:该款项实为黎某国向他的借款,并非红包。一审判决后,黎某国以“是为建筑公司担保,建筑公司未被追责,自己也不应担责”为由提起上诉。周某因租赁物资仍在工地使用,担心贸然行动会导致材料无法追回,未提起上诉。2022年11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后申请再审,亦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

判决生效后,法院要求周某自行联系被执行人黎某国退回材料。从判决生效到对方实际退回部分材料,相隔长达10个多月。这10个多月期间,租赁物资持续被占用,产生的租金损失高达80余万元,至今无人承担。目前,仍有约130吨租赁物资未退回,被对方骗走,去向不明。

三、 刑事立案:从诈骗到“伪造印章”的定性转折

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某东、黎某国名下无财产,案件陷入“执行难”。周某转而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1月,开阳县公安局对文某国等人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警方侦查确认,文某国系失信被执行人,其使用的公章经鉴定为伪造。

周某认为,文某国虚构项目经理身份、冒用他人公司名义、使用假公章、冒充他人签名、隐瞒自身系失信被执行人的事实,在周某明确表示“只与建筑公司合作”的前提下,骗取信任,诱使其签订合同并交付价值百万的建筑物资。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该案有多人分工配合,文某国一人无法独立完成,应认定为团伙共同犯罪。

然而,2025年底,案件被移送起诉时,罪名并非合同诈骗,而是相对轻得多的“伪造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周某聘请的多名律师在阅卷后均认为,此案系典型的合同诈骗,伪造公章及冒充签名,仅是实施诈骗的手段,依法应从一重罪(合同诈骗罪)处罚。

2024年10月11日,开阳县公安局对文某国采取强制措施,但仅7天后便对其取保候审。2025年1月至2月,公安又抓获2名嫌疑人,均于2月份被取保候审。目前,案件处于退侦查阶段,仅1名嫌疑人被收监。

四、 迷雾重重:开发商身影与办案中的“口头督办”

周某在维权中发现,物资实际使用方某开发商无法直接施工,而是挂靠鸿宇星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核心嫌疑人文某国被证实是开发商负责人的亲属,其女儿亦在该公司担任财务。尽管存在这层关系,且该开发商是这批百万元建材的实际受益者,但截至目前,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周某指出,工地由开发商内部人员直接管理,建筑公司人员并未参与,这进一步印证了团伙作案的判断。

为纠正案件定性,周某耗时9个月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2026年4月1日,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口头表示将“督办”此案,但始终拒绝出具任何书面督办文件。周某在与市检察院领导沟通时全程录音。

开阳县人民法院先后3次下达开庭传票,均因周某向上级反映情况、市检察院干预而延期。2026年4月17日,法院以“伪造印章罪”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周某不服,认为案件核心的诈骗事实、130吨被骗物资的去向、幕后受益方的责任等问题均未查清。他表示:“我不是伪造印章罪的受害者,我是被诈骗的受害者。文某国一个人根本没有那么大的能量,这是团伙作案。”

结语: 一纸假公章、一个冒充的签名,背后是一个团伙精心设计的骗局。它不仅骗走了130吨建筑物资,更让一个守法的个体经营者陷入了“民事执行真空、刑事追诉不力”的泥潭。民事判决生效已数年,百余万元损失——包含42万余元欠付租金、10个多月延期退料产生的80余万元租金损失、130吨被骗材料款、双向运费、工人工资、律师费——至今无人承担。刑事案件虽已立案,却以“伪造印章罪”轻罪起诉,合同诈骗的实质被回避。当铁证如山的签约视频、通话录音、公章鉴定报告,都难以换来一次公正的定罪与追赃时,守法经营者的公平正义,究竟该向谁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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