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霞资讯网

惠州法治时间:国药产品遭模仿 是借鉴还是侵权?

惠州一家国药企业生产销售的“复方苁蓉胶囊”,其包装设计被另一款产品高度模仿,由此引发诉讼。这究竟是合理借鉴,还是不正当竞

惠州一家国药企业生产销售的“复方苁蓉胶囊”,其包装设计被另一款产品高度模仿,由此引发诉讼。这究竟是合理借鉴,还是不正当竞争?本期《惠州法治时间》,我们关注一起由产品外观引发的知识产权案件。

案件的原告是惠州本地的一家国药企业,从2019年起,该企业就生产销售着一款名为“复方苁蓉胶囊”的产品。2024年6月,该产品经自愿登记为美术作品《复方苁蓉胶囊包装设计》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今年初,企业发现市场上长期流通着一款名为“复合苁蓉压片糖果”的产品,其外观与自家胶囊极为相似,于是将生产商、销售药房及网络平台一并告上法庭。

可以看到,“复合苁蓉压片糖果”几乎完全沿用了“复方苁蓉胶囊”的视觉框架,尽管产品名称中的“复合”与“压片糖果”字样存在区别,但两者在整体布局、色彩搭配、图案运用等核心视觉要素上形成了高度雷同,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基于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这款复合苁蓉压片糖果在外观、包装装潢、色调排列、元素构成等方面和复方苁蓉胶囊存在高度的相似型。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吴珠乔:我们认为它是足以引起公众认知混淆,认为企业是侵犯了产品的知识产权。判令侵权的企业生物某科技有限公司和药房,还有网络侵权平台赔偿原审原告的经济损失11万元。

不过,对于一审法院的这个审理结果,销售渠道的企业和平台并不认可。他们认为糖果和胶囊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就算外观相似,也并不属于侵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吴珠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所以我们认为依据该条法律,本案是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侵犯了知识产权。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维持原判。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 吴珠乔:在食品药品的领域,消费者往往通过包装、装潢来识别和选择产品。侵权的包装、装潢因其高度相似性,极易误导消费者,使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到非预期的产品。甚至可能因误购不合格的产品而危及健康,这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给我们的警示意义远超个案本身,既是对侵权行为的有力纠正,更是对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公平竞争意识、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全面提升,推动食品药品行业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