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民营小微企业的生存与发展面临着诸多挑战,而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重中之重。
近期,合肥建工集团的不当债权质押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众多破产债权人因此无法平等受偿,这一事件不仅关乎企业的兴衰,更涉及到数千家民营小微企业、十几万家庭以及几十万人口的切身利益。
一、债权债务关系迷雾重重:未经司法确认的“糊涂账”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粮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始终笼罩在一层神秘的面纱之下。作为合肥建工的高度关联方,安粮公司在合肥建工对外债务处置过程中,多次通过接受债权转让、债权质押等方式,试图绕过其他债权人,优先吸收资产。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双方的基础债权并未经过司法程序的确认。
(2024)皖01执复61号裁定、(2024)皖执复16号裁定等法律文书,均明确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安粮公司基础债权是否成立的疑虑。
在高达百亿以上的应收账款质押未经实体审查即在破产程序中确认,这不仅缺乏事实依据,更与法律法规相悖。
二、债权质押行为无效:实质一人公司的“内部操作”从股权结构来看,安粮公司实际上是合肥建工的实质一人股东,直接掌控着合肥建工99%的股权,剩余股权也由安粮的另一全资控股企业掌握。
这种股权结构下,安粮公司与合肥建工的公司意志完全重合,形成了典型的实质一人公司。
在这样的背景下,安粮公司对合肥建工的财务状况了如指掌,其通过应收账款质押方式控制子公司资产,若成功主张权利,将对剩余债权人的受偿造成极大冲击。
结合双方基础债权不明的事实,这种行为明显符合《民法典》第154条关于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属于法定无效行为。
此外,作为一人股东,安粮公司若不能证明其财产与合肥建工相互独立,则需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基础债权未经司法确认的前提下,安粮公司直接将子公司全部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押,从程序到实体上均为内部操作,触犯了《公司法》中关于滥用股东地位逃避债务、抽逃公司资产等多种情形的限制。
即便安粮公司在合肥建工破产程序中得以主张权利质押后的优先受偿,相关权益最终也需通过其他法律路径向其他债权人返还,这无疑将增加外部债权人的维权周期和成本,进一步激化矛盾。
三、债权质押缺乏正当性:背弃信任的“卸磨杀驴”合肥建工破产重整公告显示,其负债高达162亿元,涉及分包商、钢材商、混凝土商等数千家民营小微企业,以及十几万家庭、几十万人口。
然而,在债权形成至执行过程中,众多债权人从未收到任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披露。
试问,如果合肥建工集团不是省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不是安徽安粮绝对控股,不是海螺集团旗下的关联企业,诸多债权人又怎会凭借对国有企业的信任,在自身业务范畴内勤勉履职,为地方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反观安粮和合肥建工,在市场下行、合肥建工经营困难之际,非但没有从主体担当、化解困难的角度出发为老牌国有企业排忧解难,反而抽逃资金、资产,妄图为安徽安粮逃避主体责任。
这种相互阴谋串通、置众多外部债权人利益于不顾的行为,本质上是卸磨杀驴、背信弃义。
市场经济虽存在固有风险,但国有企业若缺乏基本担当,又怎能称得上危机时刻的顶梁柱和稳定器?又怎能担当得起民生之脊梁?
从基本的正当性来看,安粮与合肥建工的操作也与当下的政策导向严重背离,是对国有企业公信力的一次严重挑衅。
四、破坏《破产法》立法本意:破产制度岂能成避债工具?破产制度旨在规范资不抵债企业及其债务人各自的合法权益,破产管理人的核心工作之一即是审查申报债权。
这并不意味着破产过程中对权利实体的审查力度低于诉讼程序。
事实上,因直接涉及利益划分,基础权利的真实性更应严加把握。
本案中,若认可安粮公司以所谓权利质押对全部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无异于造成破产企业仅凭自说自话便将资产注入股东公司并豁免所有外部债务。
如此一来,破产制度反而变成了恶意避债的工具,不仅严重破坏了《破产法》的立法本意,更树立了一个社会影响恶劣的破产实施例。
五、呼吁与请求:守护公平,维护正义安粮公司作为省属国资企业,不当利用与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行为影响之广、危害之大不容小觑。
合肥建工破产管理人处置如此社会影响巨大的破产案件,亦属公共事务范畴,更应依法办理、保持审慎。
在此,我们郑重提出以下请求:
请求督促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解除对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等债权质押,还市场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
请求督促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安徽安粮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自身系合肥建工集团应收账款质押权人为由申报的优先受偿债权不予确认,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我们坚信,在法律的阳光下,任何不公都将无所遁形。
期待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能够关注此事,支持我们的合理诉求,共同守护民营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