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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一案例入选!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发布

近日 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 在京联合发布

近日

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

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

在京联合发布

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其中

泉州一案例入选

工会监督织密权益网

守护女职工“孕期”权益

——工会“一函两书”维护孕期女职工权益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女)于2021年6月1日入职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15日,陈某某因怀孕需要保胎休养,向公司申请5月15日-5月25日的病假,并提供相关医院证明。期间公司多次告知其尽快到岗工作,但当事人因保胎休养无法返岗。陈某某如期返岗上班时被告知三年劳动合同已到期且因无视管理秩序无故旷工,公司口头通知陈某某已解除劳动关系。于是陈某某向泉州台商投资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投诉。

泉州台商投资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立即启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向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同时派出劳动法律监督员、法律援助律师和调解员等工作人员实地走访公司。由于公司负责人以多种理由推脱责任,配合度不高,一体化基地当即与民生保障局、法院、司法联合妇工委和检察院等部门启动联动机制,报请区总工会向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劳动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经一体化基地相关工作人员的多次耐心说服教育,告知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未续签劳动合同亦属单位过错,均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向陈某某道歉,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依法履行职责支付陈某某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以及其他补贴合计9.2万元,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以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为平台依托,以“一函两书”为工作抓手,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运用“工会调解+法律援助”双轨并行机制,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服务,代表其与公司协商,争取合理经济补偿,成功维护女职工“孕期”受特殊保护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以生动的形式为公司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治体检”课,督促公司合法合规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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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全国妇联女性之声

责编:赵淑琳

审核:方琮 高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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