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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各区市县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标准

阿宇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扬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地方规定,汇总了扬州市各区县(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

阿宇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扬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和地方规定,汇总了扬州市各区县(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高邮市、仪征市、宝应县等)农村宅基地相关标准如下:

一、市级宅基地政策标准

类别

标准/说明

宅基地面积

- 城市郊区及人均耕地<1亩的县区:

每户≤135㎡;

- 人均耕地>1亩的县区:

每户≤200㎡。

宅基地面积

扬州市执行省级标准:城市郊区及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县区,每户不超过135㎡;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区,每户不超过200㎡。

建筑面积与建筑高度

未统一规定

楼间距与退让标准

符合规划要求

二、市级标准与省级标准的异同

相同点:

均执行“一户一宅”原则,宅基地面积上限与省级一致。

差异点:

扬州市部分地区细化建筑层高(首层4米)、总建筑面积(≤300㎡)等指标;

省级未明确翻建政策,扬州市对拆迁撤并类村庄翻建农房有条件放宽(需县级政府批准)。

三、地方标准

广陵区

宅基地面积:部分地区(如:李典镇)≤135㎡;

建筑层数:≤3层,总建筑面积≤300㎡;

翻建要求:需“三级确认”(组、村、镇逐级审核),超面积部分仅注记不登记。

特殊规定:2013年后无合法手续的三层及以上建筑或超300㎡房屋不予登记。

《广陵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暂行)》(扬广府发〔2022〕38号)

《扬州市广陵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有关问题处理意见》扬广府办〔2021〕20号

广陵区李典镇《李典镇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邗江区

宅基地面积:≤135㎡;

建筑层高:首层≤4米,其他层≤3.6米;

建筑要求:≤3层,总建筑面积≤300㎡;

翻建要求:建新后90天内拆除旧房,否则依法收回。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扬邗政发〔2024〕155号

江都区

宅基地面积:按省级标准执行(≤135/200㎡);

建筑层高:单层≤4米,总层数≤3层,总建筑面积≤300㎡;

院墙标准:围墙≤2米,须为透视型,不得影响公共设施及邻里采光。

《扬州市江都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扬江政规〔2022〕5号

高邮市

宅基地面积:城镇规划区内≤132㎡;城镇规划区外:湖西丘陵区(不含郭集)≤200㎡,运东地区(含郭集)≤165㎡;

建筑层数:≤3层,风貌需符合农房图集。

高邮市建筑退让标准(如下表):

《高邮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邮政规〔2021〕2号

《高邮市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规定》2024-07-05

建筑后退铁路、公路、河道、架空电力线路等的距离为刚性控制内容;建筑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为弹性控制内容,在符合村庄规划以及消防、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可不作要求。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照如下条款进行控制,同时满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重要水体蓝线及结构性绿地绿线控制的相关要求

仪征市

宅基地面积:分区域差异化标准(120-231㎡);市区菜农/场圃农工:120㎡;青山镇、月塘镇等:165㎡;(详见下表)

翻建限制:危房维修需“原址、原貌、原面积”。

《仪征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换证发证工作方案》仪政办发〔2021〕33号

《仪征市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和房屋建筑面积标准表》

《仪征市中心城区私人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仪政发〔2013〕108号

宝应县

宅基地面积:宝应县大部分村庄规划均规定:新增宅基地≤165㎡;

翻建政策:鼓励在规划发展村庄新建,优先利用闲置土地。

《宝应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意见》宝政办发〔2020〕42号

《宝应县氾水镇高阳村、韦北村、柘沟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

《宝应县夏集镇苏雅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

《宝应县鲁垛镇陈幸村村庄规划(2021-2035年)》

其他区域

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景区:参照所属行政区标准执行。

四、翻建与扩建

翻建条件:需“一户一宅、建新拆旧”,危房维修需经鉴定并批准;拆迁撤并类村庄经县级批准可原址翻建。

扩建限制:禁止超审批面积扩建,超面积部分不予登记;统一代建农房需符合规划并接受质量监督。

五、超面积情形及处罚

超面积处理:1982年前建房超面积可登记;1993年后无合法手续的超面积建筑不予登记;超面积部分在权证附记栏注记。

处罚标准:违法占用耕地建房(2013年后)、违反生态红线建房等情形不予登记;拒不拆除旧房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收回宅基地。

六、其他补充

农村自建房需优先使用政府提供的设计图集;

非本村集体成员(含城镇居民)购买的“小产权房”不予登记。

七、数据来源

1.省级依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9年修正)

江苏省《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

《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关于印发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厅字〔2022〕25号)

《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引领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3〕259号

2.市级核心依据:

《扬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扬府办发〔2022〕55号)

《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1号建议的答复》2024-05-10

3.各区县宅基地标准:

详见正文引用依据

阿宇注:以上标准可能存在动态调整,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当地最新文件和实践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