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暴力”
作为非暴力的强制手段,常以隐蔽性方式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其在经济纠纷中的滥用也容易涉嫌刑事犯罪。01 案件核心事实
2019年起,被告人储某含与赵某等人租用某码头公司场地合伙经营物流砂石筛分厂。2021年4月,储某含提出退伙,要求赵某支付其20%合伙份额对应的260万元款项,但赵某以储某含系技术、劳务出资而非资金出资为由拒绝该要求。为迫使对方满足其退伙诉求,储某含伙同被告人钱某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该物流砂石筛分厂存在积水、扬尘等问题,某码头公司两次居间协调均无果。
2021年10月起,储某含将目标转向某码头公司,意图让其收购自己的合伙份额。为此,二人共计二十余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某码头公司靠泊船证照不全、吊机装卸扬尘污染严重等问题,导致码头公司多次停工停产,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2021年12月,储某含提出以260万元转让合伙份额的要求遭码头公司拒绝后,二人继续重复举报。2022年6月2日,码头公司被迫与储某含签订收购协议,次日支付10万元,后于6月6日报案。
案件审理阶段,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储某含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储某含以本案系民事纠纷为由提出上诉,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二人构成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储某含有期徒刑三年、钱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均维持相应罚金数额。
02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储某含、钱某以举报相威胁,要求被害单位收购合伙份额的行为,究竟构成强迫交易罪还是敲诈勒索罪。这一争议的本质,是对两种罪名构成要件的准确界定,尤其是对“非法占有目的”和“真实交易标的”这两个关键要素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敲诈勒索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从法律条文表述可见,两罪的核心区分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标的。
具体而言,强迫交易罪的成立以存在真实交易为前提,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促成交易的目的,只是通过非法手段强迫对方接受交易条件,交易双方仍存在权利义务的交换关系;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并无交易意图,其本质是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包括“软暴力”)无对价或无合理对价地索取他人财物,不存在真实的权利义务交换。
值得注意的是,“软暴力”作为两类犯罪均可能采用的手段,其本身不直接决定罪名定性,需结合行为人主观目的和交易真实性进一步判断。
03 司法逻辑
(一)主观层面:行为人具有交易目的,无非法占有故意
储某含的核心诉求是让他人收购其在物流砂石筛分厂的合伙份额,该合伙份额是真实存在的。从案件发展过程来看,储某含最初要求合伙人赵某收购份额,遭拒后转而要求场地出租方某码头公司收购,始终围绕“转让合伙份额”这一核心诉求,而非无中生有地向对方索取财物。尽管其主张的260万元转让价格可能存在争议,赵某亦以“价格与份额不对等”为由拒绝,但该争议属于民事交易中的对价争议,而非是否存在交易标的的争议。储某含的主观意图是通过举报手段强迫对方接受其提出的交易条件,而非非法占有对方无对价的财物,因此不符合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件。
(二)客观层面:恶意举报属于“威胁”手段,符合强迫交易罪行为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条规定,“恶意举报”属于“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的通常表现形式,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
本案中,储某含、钱某实施的恶意举报行为,正是典型的“软暴力”犯罪手段。二人先后多次针对物流砂石筛分厂及某码头公司精准发起举报,通过触发行政监管介入、导致企业停工停产等后果,持续向被害单位施加心理压力和经营压力。这种“软暴力”手段的特殊性在于,其不依赖物理强制,而是通过破坏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形成心理强制,最终迫使被害单位为维持生存发展不得不接受收购要求。从行为效果来看,该“软暴力”手段已达到刑法意义上“威胁”的程度,且直接指向“强迫他人收购资产”的核心行为,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相较于传统暴力威胁,此类“软暴力”手段更具隐蔽性和持续性,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破坏也更为深远。
(三)共犯认定:钱某构成强迫交易罪共犯
被告人钱某明知储某含的目的是通过举报强迫他人收购合伙份额,仍积极参与多次举报行为,为储某含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与储某含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根据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的共犯。
当前,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的案件日益增多,其中以“软暴力”为手段的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日常生活中应当明确民事纠纷的合法解决路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才是维护权益的正当途径,而恶意举报等“软暴力”手段并非合法手段。此类“软暴力”行为看似“非暴力”,实则具有极强的危害性,既无法真正解决纠纷,还会因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