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中,采购文件是核心依据,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直接影响项目实施与公平竞争。然而,实践中因采购文件编制疏漏或表述模糊导致的重大歧义问题时有发生。当此类问题在开标现场被发现时,是否允许现场修改采购文件并继续评标,成为保障采购效率与公平性的关键争议点。本文结合法律框架、实践风险与优化路径展开分析。

一、采购文件重大歧义的认定标准采购文件重大歧义通常表现为以下特征:1.条款冲突性:技术参数、商务条件或评标标准中存在直接矛盾,导致供应商无法同时满足要求。例如,某设备采购项目同时要求“具备A认证”与“不得具备A认证”,形成逻辑闭环矛盾。2.表述模糊性:关键条款使用模糊词汇(如“适当”“合理”“近期”),缺乏量化标准,导致供应商理解差异。例如,某服务项目要求“提供具有丰富经验的团队”,但未明确“丰富经验”的具体年限或案例数量。3.范围不确定性:标的范围、履约地点或验收标准等核心要素未明确界定,引发执行争议。例如,某工程采购项目未明确是否包含地下管线迁移,导致供应商报价差异达30%。此类歧义若未及时处理,将直接导致评标标准不统一,甚至引发质疑投诉。某市交通局采购项目中,因采购文件未明确“智能交通系统”是否包含硬件设备,导致中标结果被投诉后撤销,项目延期6个月。二、现场修改采购文件的法律边界(一)法定修改程序限制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需在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前修改文件,并延长发售期限。若在开标现场发现歧义,已超出法定修改窗口期,此时直接修改可能涉嫌程序违法。(二)紧急情况的例外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虽允许“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未明确开标现场修改的合法性。实践中,若歧义导致评标无法继续(如评标标准自相矛盾),可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由财政部门责令暂停采购活动,但需履行书面报告程序。(三)修改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现场修改需严格区分“澄清”与“实质性变更”。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澄清不得改变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若修改涉及技术规格、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则构成实质性变更,需重新发布采购公告。三、现场修改后评标的实践风险(一)公平性挑战1.信息不对称风险:现场修改可能导致部分供应商因未及时获取信息而处于劣势。例如,某项目在评标过程中临时修改评分细则,未通知所有投标人,导致中标结果被认定无效。2.围标串标隐患:修改过程若缺乏监督,可能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条款。某市政采购项目中,采购人现场将“需提供本地化服务”修改为“需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仅某供应商符合条件,引发利益输送质疑。(二)效率与成本的矛盾1.时间成本激增:现场修改需重新组织专家论证、供应商确认等环节,可能导致评标时间延长数倍。某大型设备采购项目因参数歧义,评标从原定4小时延长至2天。2.资源浪费风险:若修改后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需重新招标,造成行政资源与市场机会的双重损耗。

四、优化路径:风险防控与程序重构(一)事前预防机制1.建立多级审核制度:采购文件需经法律、技术、商务部门联合审查,重点核查矛盾条款与模糊表述。某省财政厅推行“采购文件编制负面清单”,明确禁止使用23类模糊词汇。2.引入智能校验工具:利用NLP技术对采购文件进行语义分析,自动识别逻辑冲突与表述歧义。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试点系统后,文件错误率下降67%。(二)事中应急方案1.暂停评标与书面报告:发现歧义后立即中止评标,由采购人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经批准后启动修改程序。2.供应商确认机制:修改内容需通过交易系统向所有供应商推送,要求限时书面确认。未确认者视为放弃投标,确保程序透明。(三)事后救济渠道1.质疑投诉优先处理:对因歧义导致的质疑,财政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避免项目长期搁置。2.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因文件编制疏漏导致项目失败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限制其采购权限。采购文件重大歧义的现场修改与评标继续,本质是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博弈。在法治框架下,需构建“预防-应急-救济”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通过技术手段减少歧义产生,以严格程序规范修改行为,借信用评价倒逼主体责任。唯有如此,方能在保障采购活动合法性的同时,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效率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