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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岁小孩随3岁哥哥回家不幸溺亡,家属起诉农田承包人索赔被驳回

一场让人揪心的幼童溺亡悲剧,在农村地区再次发生。2024年11月2日下午,56岁的吴某带着2岁多的孙子张某戊和3岁多的孙

一场让人揪心的幼童溺亡悲剧,在农村地区再次发生。2024年11月2日下午,56岁的吴某带着2岁多的孙子张某戊和3岁多的孙子张某己上山挖红薯,中途因忙于农活,便让两个年幼的孩子独自下山回家。谁也没有想到,这个看似平常的决定,竟酿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

当天下午4点左右,村民张某辛路过一片农田时,意外发现水中有孩子,立刻上前打捞并紧急施救,但此时2岁的张某戊已经没有生命体征。据现场村民描述,事发农田水深仅一尺多,大概到成年人膝盖下方,对于身高不足、自我保护能力几乎为零的幼童来说,这样的水深足以致命。

图:与文章无关

孩子意外离世,家属悲痛万分,在情绪与责任认定的纠结下,他们将这片农田的承包人张某一家告上法庭,一审要求对方赔偿49万余元。家属认为,张某此前对农田进行过清理,疑似挖深改造成鱼塘,存在安全隐患,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应当对孩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将赔偿金额调整为9.9万元,要求承包人承担10%的责任。2026年3月11日,二审法院公开宣判,最终结果依旧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清晰地厘清了这起悲剧的责任边界,也给广大农村家庭敲响了警钟。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土地是村民张某家合法承包的山田,属于农业生产用地,并非商场、公园等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经营场所。该农田此前常年荒废,杂草丛生且堆放大量垃圾,2024年3月,张某仅用挖机进行常规清理,并未大幅挖深,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将农田改造为鱼塘、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存在违法违规制造安全隐患的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农田作为农业生产区域,本身就处于开放状态,承包人没有义务为整片土地设置围挡、警示牌,也无需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家属以承包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索赔,于法无据。

更关键的是,法院明确指出,监护人严重失职、监护缺位,是导致悲剧发生的根本原因。2岁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没有自我保护和避险能力,3岁的哥哥同样不具备看护弟弟的能力。奶奶让两名幼童独自离开、脱离成年人监护范围,等于将孩子直接置于未知的危险之中,这是任何一个有常识的成年人都不应该犯的错误。

图:与文章无关

此外,案件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细节:孩子被发现溺亡后,家属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进行尸检,导致孩子确切的落水原因、死亡过程无法通过专业程序确认。在缺乏关键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将责任全部推给农田承包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失公平。

二审法院进一步认定,张某对山田的清理行为未超出合理使用范围,也未明显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农田保持开放状态符合生产需要,法律并未要求承包户为此设立警示标识或防护设施。家属主张农田承包人承担侵权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农村地区幼童意外溺水、摔伤、走失等事故频发,绝大多数都与监护人疏忽大意直接相关。很多老人帮忙照看孩子时,容易分心干农活、做家务,习惯性认为离家不远、孩子懂事,却忽略了低龄儿童对危险毫无判断能力,一片积水、一个土坡、一段沟渠,都可能成为致命隐患。

这起案件的判决,不是冷漠,而是对法律责任的公正界定,更是对所有家长的严肃提醒:监护责任不可替代,孩子的安全没有小事,更没有下次。农田承包人无错不赔,合情合理;监护人失职担责,不容推卸。

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本就开放复杂,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位农户为自家承包地筑起安全围墙,但每一位监护人,都必须为孩子筑起一道安全防线。别让一时的疏忽,变成终身的遗憾;别把本该自己承担的责任,转嫁给他人。

生命只有一次,监护重在细节。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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